近代医学体系的建立(当前章节内容组合)

卫生行政系统的确立

一、 卫生行政系统的初创

中央卫生机构的演变

我国近代卫生事业的创办,始于1905年清政府于巡警部警保司内设卫生科。卫生科职掌为考核医学堂之设置,考验医生给照,并管理清道、防疫、计划及审定一切卫生、保健章程。巡警部警保司设有卫生科,这是我国政府机关的名称里第一次出现“卫生”一词,即第一次出现专管公共卫生的机构。1906年,预备立宪厘定官制,改巡警部为民政部,仍设五司,但机构设置作了调整,将卫生科升为卫生司。卫生司设保健、检疫、方术三科。辛亥革命后,林文庆任内务部卫生司长。政府旋即由南京迁往北京后,伍晟任卫生司长。到1913年,卫生司改为内务部警政司卫生科。1916年仍恢复为卫生司,内务部卫生司的执掌项目如下:

传染病及地方病的预防及预防接种以及其他卫生事项;海港及铁道的检疫;医师及药师的监督管理(西医);药品及药业的化验及管理(西药);卫生协会、地方卫生机关及医院有关事项的管理。另外有两个由卫生司直辖的卫生机关:卫生试验所和卫生展览馆。

地方卫生机构的发展

1898年在上海市公共租界内设立卫生处,由外人主办租界内的公共卫生业务,为西方国家派遣来我国经商、设立教会、医院、学校等的各种侨民服务。1900年天津设立的都统衙门附有卫生局,管辖地方卫生工作。以后,由清廷收回自办,改称北洋局。这是我国地方卫生行政组织的开端。

年巡警部建立后,虽然开始管理各省巡警,但由于各省未建立统一的卫生行政机构,自行其事的局面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1907年各省增设巡警道,各省的巡警制度才得统一。巡警道下设有卫生课,“掌卫生警察之事,凡清道、防疫、检查食物、屠宰、考验医务、医科及官立医院各事项皆属之,”巡警道设卫生课是我国直省机构中第一次统一出现医药卫生机构。

清末地方机构改革,地方自治成为热点。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宣,卫生是其中的一项,具体内容为:清洁道路,蠲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戒烟会,其他关于本城镇乡卫生之事。

虽然从中央到各行省,到各州县,到各城镇乡,都有了掌管卫生事宜的机构,制定了一些制度,但由于清朝的覆亡,基本上未能实施。

至于我国城市政府机关自办的,有组织的公共卫生机构,则以北京市内左一区设立试办的公共卫生事务所为最早。该所是于1925年在京师警察厅下,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卫生科协助创设的,其工作范围包括生命统计、传染病管理、妇婴卫生、学校卫生及卫生教育、工厂卫生、疾病医疗、环境卫生稽查等项目。所长由当时内务部所属的中央防疫处处长方石珊兼任。课长由中央防疫处技师金宝善和北京协和医学院教师胡鸿基、黄子方、杨祟瑞等兼任,一切卫生工作都由北京协和医学院卫生学科教授兰安生(GrantJB.)规划督导,事务所设立各项训练班,招收我国医务卫生人员在该所受训和任职。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先后设立的中央及地方卫生机关中的主要职员,几乎全都由该所出身的人员担任。

医药卫生法规

1906年五大臣出访各国时,着重调查各国法律施行情况,为回国后的法律改革作准备。1907年清廷成立修订法律馆,陆续制定大清新刑律、民法等法典,其中便有关于医药卫生的法规,新刑律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有:第24章关于饮料水之罪、第25章关于卫生之罪、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新刑律和违警律中,虽然有医药条款,但必竟不是专门的医药法规。

清末已经出现了地方性的专门医药法规。

《医学报》记载有《浙江医药营业暂行规则》,共有19条。其主要内容为对医生营业的注册及对医生的考验,再及医生的行为规则。医生犯罪,除受应得的刑罚外,还得申请巡警道暂停或禁止营业。平时,医生门前须写清诊金数额,不得无故提价,亦无故不得拒诊。最后声明,此规则先在省城杭州施行,其它府厅州县暂缓。

二、中央卫生行政组织系统的确立

中央卫生理制

北伐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卫生行政管理,于1927年在内政部下置卫生司,掌管卫生行政事宜。1928年11月改设立卫生部,卫生部内设总务、医政、保健、防疫、统计五司;另设中央卫生委员会为设计审议机构。其后又陆续增设中央医院、中央卫生试验所、西北防疫处、蒙绥防疫处、麻醉药品经理处、公共卫生人员训练所、及各海关检疫所等机构,中央卫生行政体制渐形完备。同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规定省设卫生处,市县设卫生局,各大海港及国境冲要地设海陆检疫所,卫生行改建制,至此始告确定。

1932年擞消卫生部,改设卫生署,隶属于内政部,内设总务、医政、保健三科。1932年9月,全国经济委员会设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负责创设各项卫生事业的实验与研究,为全国最高卫生技术机构。内政部与教育部还合设医学、助产、护士教育委员会,教育部设有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规划并推进医学教育工作。

其他中央行政部门的医事卫生组织

军政部下设军医司(后改为军医署),但又另设军医监理委员会,促进军医各机构的改善,并改组陆军军医学校。由卫生署长刘瑞恒兼任军医监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军医学校校长,并由卫生署所属的卫生实验处、中央医院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兼任委员及教官,利用卫生机关的技术设备借以改善军事机构内的各级军医组织的素质。实业部设有工厂检查处,处内有卫生检查一项,由卫生署派员参加管理。铁道部设有卫生处,由胡宣明担任处长。

1931年长江发生大水,行政院临时设立扬子江水灾救济委员会,会内设卫生处,由卫生署派员担任处长,前往武昌、汉口、汉阳等难民群集地区,设立诊所、医院,收治患病的灾民,办理环境卫生和传染病的防治。

中央卫生机构的演变

“七七”事变发生后,卫生署由南京迁往汉口,卫生署改隶内政部。1938年卫生署随内政部西迁重庆,1941年卫生署改隶行政院,组织扩大,署内设医政、保健、防疫、总务等四处,卫生署将在贵阳的卫生实验处迁往重庆,改为中央卫生实验院,同时卫生署在贵阳的卫生人员训练所也迁重庆,合并入中央卫生实验院,由该院继续办理专业人员的训练。

抗日战争期间,卫生署所属的中央医院由南京迁往贵阳,在重庆另设中央医院,卫生署所属的中央防疫处由南京迁往昆明,继续制造各种生物制品,以供西南各省地方医疗卫生机构防治传染病的使用。卫生署所属的麻醉药品经理处和卫生器材修造厂从南京迁到重庆附近的合州,继续制造医用麻醉药品和若干简单医疗器材,以供内地各省医疗机构的使用。

卫生署在抗日战争期间在各地方组织救护工作,如于1937年春季制订非常时期救护工作纲要,促使各地卫生、医疗机关和公共团体组织救护队。1941年,卫生署在重庆设立战时医疗药品经理委员会。卫生署曾先后在交通要道设置医疗防疫队和公路卫生站,吸收从沿海各省、市后迁的医护人员,分别在队,站任职,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抗战胜利以后,1945年冬季,卫生署从重庆随同行政院迁回南京。1947年春季,卫生署改为卫生部,组织扩大,内设医政、保健、防疫、地方卫生、药政、总务等司。1945—1947年间,卫生署筹办了下列各项机构和措施:

(1)卫生研究机构:在卫生研究方面,中央卫生实验院于1945年迁回南京,并在兰州及北平设立分院,以及成立东北分院,分别办理各该地区的各项卫生问题、卫生事业的实验研究和推行。在医疗研究方面,1945年在南京的战前中央医院院址恢复卫生署直辖的中央医院,在兰州的西北医院改为兰州中央医院,并在广州、天津分别设立卫生署直辖的天津中央医院和广州中央医院,使在各该地区进行疾病诊疗的研究,以促进临床医学的发展。此外,又在南京新建精神病防治院和结核病防治院。在福建设立东南鼠疫防治处,在江苏淮阴成立黑热病防治处。

(2)药品管理及制药机构:1946年,在昆明的中央防疫处,迁往北平的原中央防疫处旧址,改称中央防疫实验处。在兰州的生物制品制造所,继续制供痘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西北防疫处、西北制药厂及卫生用具修造厂合并,迁往上海,创办卫生署直辖的中央生化制药实验处。在重庆的卫生署战时医疗药品经理委员会迁到南京,改组为药品供应处。将卫生署直辖的麻醉药品经理处和医疗器材厂迂回南京;并设立药品食物管理局,负责管理药品的进口和药厂的筹建。

(3)选派医药卫生人员赴美进修:卫生署选派大量医疗卫生人员赴美国的各有关的专业机构及行政管理机构作短期的考察,或进医院和卫生学院进修。选派药业人员赴美国考察药品、食品管理局的检查制度和药厂的管理制度。

三、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建设

地方卫生行政机构在《全国卫生行政系统大纲》颁布后有了较快的发展,北洋政府时期各省、市、县均尚无卫生专管机构的设立,南京政府成立后,省立卫生机构陆续建立起来。1947年,全国有26省设立了卫生处,各省辖卫生机关共214个。

北伐以后,各大城市相继设市,其中一些城市设立了卫生局,主持卫生事宜。抗战之前已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广州、杭州、南昌等7市设立了卫生局,至1947年,设立市卫生局的城市增至14个。有10个城市设卫生处、11市设卫生事务所、8市设卫生科。据不完全统计,各市所辖卫生机构共248个。

县级卫生工作由县卫生院掌管。1934年4月举行的卫生行政技术会议,通过县卫生行政方案,将县卫生机构予以变更,决定县设卫生院,区设卫生所,较大农村设卫生分所,每村设置卫生员,使县卫生行政成为一整个系统。1937年3月卫生署又公布县卫生行政实施办法纲要。据1946年的调查,各省已设卫生院达1013县。县设卫生院达1440所,区卫生分院353所,乡镇卫生所783所。至1947年县级医疗机构共有病床11226张。

南京政府成立后也注意到西北及边疆地区的卫生工作。卫生署为配合中央开发边疆、建设西北政策的实施,于1934年在兰州设立西北防疫处。1935年在绥远设蒙绥防疫处,在开展防疫工作的同时也提供当地居民一般医疗需要及兼办兽疫防治工作。1939年又在兰州设立西北卫生专员办事处,辅导西北各种卫生医疗事业,并设西北医院和西北卫生人员训练所,训练当地的医疗、卫生人员。1944年又将该办事处扩大为西北卫生实验院,从事西北地区卫生问题的实验研究。其他边疆地区,在西康境内设有西昌、会理、雅安、富林4所卫生院(卫生署于1946年将雅安、富林两卫生院移交西康省接办,蒙古卫生院则于1943年改组为伊克昭盟及乌兰察布盟两卫生所,并在宁夏的阿拉善旗增设卫生所1所,分别办理缓蒙及宁蒙一带的卫生医疗业务。

四、医药管理制度及卫生法规

北洋政府时期,尚未建立起医药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卫生行政系统,如医学学术、医学教育、医师管理归教育部;公共卫生归内政部警察总署;公共防疫和海关检疫归外交部。此外,由国外教会开办的医学教育和医疗机构又有各自独立的系统,也不受北洋政府的管辖。因此,我国的医药卫生管理处于松散状态,各行其事,以致于矛盾重重。由于军阀割据、内战不绝,经济凋弊,政府无暇顾及卫生工作,卫生司亦甚少实际工作。当然,在近代医学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北洋政府也颁布了一些法令和法规,对推动近代西医在中国的传播有积极作用。

1913年11月颁布了《解剖尸体规则》,1914年又公布了《解剖尸体规则施行细则》,使尸体解剖工作得以在医学院校和医院正式开展起来。当时我国传染病流行猖獗,控制传染病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1916年3月,北洋政府内务部公布《传染病预防条例》,列出规定的传染病为8种:霍乱、痢疾、肠伤寒、天花、斑疹伤寒、腥红热、白喉和鼠疫。条例还规定了传染病预防的措施、传染病报告等条款,共25条。1918年元月,又公布了《检疫委员会设置规划》、《火车检疫规则》和《清洁方法消毒方法》等法规,对防止传染病传播起到了一定作用。

医药管理方面。1915年,中医界提出国家应实行统一的医药管理的建议,北洋政府未予采纳。但同年10月北洋政府内政部颁布了一个《管理药商章程》,规定药店、卖药行商、制药者均应遵循此章程。章程涉及药商的执照管理、药士的资格管理、药物的剂型、处方用药和毒剧药的管理以及处罚规定等30条。1916年,北洋政府采纳了中华民国医药学会汤尔和的建议,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医药状况的调查。调查表格发出后,大多省份未予理采,这次调查以失败告终。1922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医师(士)管理法令》,但因规定颇严、且医师开业登记费高,《法令》刚一公布就遭到中西医界的强烈反对,北洋政府只得收回成命。1925年,北洋政府又公布了一个中医《医士管理规则》,对中医开业医生要求较宽,照顾到了广大中医开业者的利益。然而,当该规则发布时北洋政府巳危在旦夕,也顾及不上规则的付诸实施了。

南京政府成立后,卫生部1928年12月公布了一个试行的卫生法规《卫生行政系统大纲》,同时还公布了一批有关传染病预防、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及接生婆管理等条例和法规。1929年2月,卫生部在南京召开了两个卫生工作会议,一个是讨论卫生事业规划问题;另一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医学教育和开业医生的问题。

会后不久,卫生部颁布了“开业医生登记法”。然而,该法案一公布就遭到了开业医生的反对。1929年10月,开业医生在上海召开了一个全国性会议,约有200多人出席。会议通过了成立中国医师联合会以保护医师权利的决议,并要求卫生部取消登记法中不合理的条文,尤其是限制收费的条文。这次会议显示出医生职业团体作为一种社会集团开始在中国医疗卫生活动中发挥作用。

1930年2月,卫生署(卫生部被精简而并入内政部)在召开的第二次年会上,决定出版我国近代第一部药典:《中华药典》。这是近代药政管理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中华药典》于193I年正式领布。

据不完全统计,南京政府至1948年,先后颁布了有关卫生行政方面的法规条例19个;医政管理方面的36个;药政方面的13个;防疫方面的10个;公共卫生方面的16个;医学教育方面的12个;妇幼卫生方面的4个;红十字会方面的6个。虽然这些法规、条例在部分地区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其只不过是杯水车薪,很难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

五、我国与国际联盟卫生组织的合作

成立于1920年的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和世界和平。国际联盟卫生组织(TheHealth Organization of the League ofNations)是依据联盟盟约第23和25条而设立的三个技术机关(经济、交通和卫生)之一,下设顾问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统一巴黎的国际公共卫生事务所行其职权,卫生委员会则为联盟的常设技术机关。卫生委员会以解决国际间各项疑感卫生问题为目的,推动与各国卫生行政当局的合作,派遣技术团指导公共卫生事业以促进各国的公共卫生事业。

国联卫生组织设有疫况报告及生命统计机构。负责搜集和分析各国法定传染病的发病和流行情况,调查各国卫生状况。它还设有专门委员会,开展疾病的预防工作,如疟疾病委员会、涝症委员会、鸦片委员会、天花委员会、公共教育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对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是国际联盟成员国之一,为发展我国的公共卫生事业,我国医学专家与国际联盟卫生组织开展了积极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1923年9月举行的国际联盟四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我国代表发表演说,要求控制毒品的生产,加强毒品管理,取缔毒品贸易,欢迎国际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与合作。

1922—1923年间,国联卫生组织的怀特(WhiteF.)根据宫岛的建议,对远东的流行病流行情况及港口卫生组织进行了调查。其中考察了中国的广州、上海、营口等港口以及东北地区的卫生状况,了解了北京卫生行政处的工作概况。

1925年末,一些医学家向北洋政府建议,邀请怀特来中国做更深入的调查,并且希望通过这一活动,促使政府收回海港检疫权,建立起我国自己管理的海港检疫处,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恰好此时国联卫生组织医务指导拉西曼(RajemmanI.)正在日本访问,我国便以半官方形式邀请他来北京商讨此事。拉西曼与北洋政府负责中央防疫处的官员和我国医学家进行了认真的磋商,并于1926年4月向国联卫生组织提出了报告。后因北伐战争,合作计划暂时搁置起来,但是我国医界与国联卫生组织的联系却一直保持着。

1929年9月,南京政府卫生部正式向国联卫生组织提出请求,希望国联卫生组织派一个团来中国进行港口卫生和海港检疫考察。11月,拉西曼率国联卫生组织考察团来华。考察团视察了南京、杭州、上海、青岛、大连、沈阳、天津、北平、厦门、广州、香港等我国的主要港口和城市,此外也视察了一些小城镇及乡村。考察团1930年初回日内瓦后,拉西曼向国联卫生组织提交一份报告并得到批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联卫生组织与中国卫生部合作解决中国的卫生问题;(2)国联卫生组织协作改组中国港口检疫组织;(3)在杭州建立一所示范性的国立医院;(4)推动中国医学教育的系统化;(5)协助建立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6)与设在新加坡的远东疫况情报局密切合作。

1929年12月,南京政府批准了国联卫生专家和我国专家共同拟定的建立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的计划。1931年5月,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成立,邀请国联卫生组织主任拉西曼担任该处的组织和任务规划,国联卫生组又聘请了南斯拉夫柴格拉勃公共卫生研究院院长鲍谦熙(BorcicB.)帮助规划,仿照该院体制建置。该处最初下设4个部门:1、卫生教育科;2、卫生工程科;3、细菌和流行病控制科;4、化学和药理科。1931年秋,国联疟疾委员会秘书休卡(CiucaM.)来华参加疟疾调查,并协助创建了寄生虫科。1932年秋,该处增设医药救济及社会医学科、流行病和生命统计科。1933年又增设妇幼保健科和工业卫生科。1933年,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改组为卫生实验处,隶属于全国经济委员会。该处从创建至抗战前6年时间里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进行了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鼠疫等重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调查与防治;建立了若干市、县的防疫机构;着手部分地区的卫生工程的筹建;制订了生命统计制度;开展了妇婴卫生、学校卫生和卫生教育工作及培养各类专业人员。该处的工作推动了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联卫生组织派了3个国际防疫队来中国:华北防疫队由瑞士医生摩什(Moser)任队长,常驻西安,从事斑疹伤寒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华中队由英国医生罗伯生(Robertson)任队长,常驻汉口,开展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华南队由法国医生拉斯克(Rusk)任队长,在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开展疟疾的预防和血吸虫病的调查工作。卫生署派我国专家扬永年在华北、张维在华中、姚永政和王祖祥在华南,分别协同国际防疫队办理防疫事宜。后因战事的影响,国际防疫队不久就停止了活动。

国际联盟的最大成就是推动了各国公共卫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国联卫生组织与中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国联卫生组织的专家在华进行了多次卫生调查,介绍和引入了公共卫生保健制度、管理体系,对于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传染病防治具有重要影响。这也是我国与国际组织在医疗卫生领域里的首次合作,虽然为期不长,但我国医学家通过合作,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积累了经验。

六、海港检疫权的收回

早在1863年我国就成立了海关医务所,负责海港检疫等工作。1873年,东南亚地区霍乱流行危及我国,导致了上海海港检疫条例的公布,其后我国其它港口依照上海的海港检疫条例也颁布了类似的条例。如厦门在1882年,汕头在1883年,牛庄(营口)在1900年,汉口在1904年,天津在1906年,等等。这些无疑有利于应付鼠疫、霍乱等流行病的紧急情况。在1910—1911年东北鼠疫流行期间,一些尚未采取措施的港口也陆续公布了检疫条例,如安东、芝罘、广州等地。然而,各港口检疫站几乎均由外人把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32年。

由于各港的检疫权掌握在外国医生及外国领事税务司之手,缺乏统一管理,而且每当有传染病发生,他们往往只求于外人无碍,而对于我国居民则无所计较,再加上各海关由利害关系不一致的领事们组成的指挥部门,疫情消息往往须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其他港口才能获得疫情消息。这些获得了消息的港口,负责医官还又得等侯与行政官员和领事达成一致协议。在此期间,传染病已经蔓延开来。这种体制不仅严重地防碍对疫情的控制,也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声誉,我国医学家曾多次提议收回海口捡疫权,因政局原因而未实现。

1930年,政府财政部长宋子文,海关行政处总监张作霖,海关税务检察官梅兹及各海关官员、各海港地区的领事及商业组织代表共同协议,决定由中国政府独立设置海港检疫机构,由卫生部主持拟订全国《海港检疫条例》,伍连德被任命为新成立的海港检疫处处长。1930年6月28日,卫生部公布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海港检疫章程》,与此同时还公布了《海港检疫消毒蒸薰及征费规则》和《海港检疫标式旗帜及制服规则》,并通令全国各口岸分别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收回海港检疫权。

1930年9月,卫生部委派伍连德兼任上海海港疫所所长。1931年相继接收了厦门、牛庄(营口)及安东(丹东)检疫处,1933年接收了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处,1936年又接收了广州、汕头检疫处。此后,中国陆续从外国人手中收回了各港口的检疫权。

综上所述,至1947年,我国医疗卫生行政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颁布了一些卫生法规和条例,收回了海港检疫权,全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达2575个,全国医药卫生人员为30590人。然而,这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城乡居民防病治病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人口的死亡率为25‰,婴儿死亡率为200‰,产妇死亡率为15‰。在死亡人数中,41.1%死于可控制的疾病。中国人的平均期望寿命仅为35岁。

医学研究机构的创立和发展

一、清末时期(1911年以前)的西医研究机构在1911年以前曾出现过一些小规模的西医研究机构,主要如下:

1884年,上海设立卫生实验室,从事霍乱病研究;1892年,香港设立天花疫苗的研究所;1905年,香港设立细菌学研究所;1908年,唐山设立传染病隔离医院和实验室;1909年,成都设立法兰西细菌学研究所。但对这些机构的记载非常有限,关于它们的人员、设备及研究工作都缺乏了解。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西医研究机构

民国以后,随着近代教育和科学在中国得到一定的发展,在各地建立的高等学校中,不少设有医学院系,并开展一些研究工作。北洋政府也设立了一些科学和医学研究机构,如中央防疫处。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国内形势曾一度趋向稳定,为了发展学术研究,由政府设立了中央研究院、北平研究院等国立学术机构。同时,按《增订教育行政大纲》规定,在大学中当设立研究院,其宗旨在于:“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并供给教员研究便利”。其设置:“1.大学得设研究院;2.独立学院得设研究所”。于是,很多学校先后设立了医学方面的专门研究机构。来华的外籍医学学者和其它人士也在中国建立了一些医学研究机构,如巴斯德研究院、雷氏德研究所等。

国立专职研究机构

(1)国立中央研究院:国立中央研究院最初设立于1928年。先后设立数学、物理、化学、医学、药物学等二十三个研究所。医学研究所筹备处所计划从事的研究工作分为六个部分:生物生理学、生物化学、生物形态学、药物化学及治疗学、免疫学、心理医学。院士有:生理学林可胜、汤佩松、冯德培、蔡翘;医学:李宗恩、袁贻谨、张孝骞;药学:陈克恢;人类心理学:吴定良、汪敬熙。曾经进行的研究课题有:(1)斯氏结扎后心跳之暂时停止是否由于迷走神经作用;(2)膈神经中枢之越过现象;(3)肌肉蛋白质之结晶、磷酸酶之结晶;(4)胃溃疡新药阿美金(Amigen)对胃分泌的作用等。

(2)国立北平研究院:国立北平研究院于1929年在北平成立,前后共设物理、化学、生理学、药物等8个研究所,1936年后由于日军入侵华北地区而各自撤离北平。①生理学研究所于1929年10月设立,由经利彬任所长。其主要研究工作有:从事动物生理学研究机和对中药之药理效能研究;对中国北方食物与北方人血中磷钙质含量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等。②药物研究所成立于1932年9月,赵承嘏为所长。主要研究工作:主要以理化方法对天然药物进行有效成分分析、提取及药理作用鉴定,并以药物的有效成分制成制剂。所内设有化学研究部、药性部、制造部。

(3)中央防疫处于1919年3月在北京成立,1935年12月迁至南京,1937年8月后辗转迁到昆明,1945年复员回北平。中央防疫处分为三科,第一科下设疫务和经理两股,负责防疫计划和行政管理;第二科下设研究和检诊两股,负责对各种传染病进行细菌学免疫学研究和临床标本的检验诊断;第三科下设血清、疫苗、痘苗三股,负责生物制品的制造、保管机管和实验动物管理。

中央防疫处内设有血清室、生化室、疫苗室、痘苗室、狂犬疫苗室、接种室等。主要技术职员曾在欧美等地受过专门训练,在技术力量和实验设备方面均列当时全国之首。中央防疫处为预防和控制我国传染病流行而设立,主要职责在于从事对传染病的细菌学研究和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生产,大部分产品质量好,疗效可靠,在国内外颇受好评。

〔4)热带病研究所:1928年7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在杭州西湖钱王祠设立热带病研究所,这是我国早期重要的热带病学专门研究机构,其研究组织分有病理学、细菌学、寄生动物学、医化学、药化学、动物学等部,另有血清疫苗制造及临床治疗两个部门,由汤尔和担任所长。主要研究工作有:对杭州地区疟疾发病情况的调查,肥大吸虫透视标本制作法,疟原虫在宿主细胞内的斑点染色法,恶性疟疾的治疗,萧山地区居民肠道中各种姜片虫的调查,霍乱菌在国产茶、酒等饮料中存活能力的调查,嗜酸性白细胞的黄色呈现法试验等。

主要的私立医学研究机构

(1)雷氏德医学研究所:1929年5月,来华的英国商入雷氏德(LesterH.)在上海去世,他将1700万两留给雷氏德信托会创立了雷氏德医学研究所。1932年秋,雷氏德医学研究所实验室大楼在上海建成,设有生理学部,由伊博恩领导,从事生理学、营养学及对中药的研究。病理科学部,从事细菌学、血清学、寄生虫学、昆虫学等研究,曾从事的研究工作主要有对血吸虫病、华枝睾吸虫病的病理学研究。

(2)巴斯德研究院:1923年,在拉斯瑞(Lassoarn)医师的领导下,在天津法租界内巴斯德路设立了巴斯德研究院,从事狂犬病防治及细菌学、血清学的研究工作。

医学院校中的研究机构

除独立的研究机构外,一些医学院校也设立有研究机构,如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先后设有解剖、生理、生化、药理、病理、细菌学、寄生虫学、公共卫生、法医等学科科室及研究所。曾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有:心血管生理学研究,损伤性视网膜淋巴渗漏病研究,中国北部之沙眼,脑炎病毒及牛痘病毒滤过性的研究,狂犬病毒的补体结合研究,痘苗病毒的离心分离实验,沙眼病原体研究,肺吸虫病,梅毒,上海中国学生之身高、体重及其与神经的关系的研究等。国立同济大学医学院内设病理、药理、细菌、生理、生化、解剖等基础学科,每科内均设专科研究馆。1940年迁入四川南溪县后,设立细菌研究所。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1941年成立的中药研究所,对中药进行形态学鉴定、分类,成分分析及药理作用探讨。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设有热带医学研究所,热带医学研究所分化学科、卫生学科、热带病学科、营养学科、细菌学科、国药学科共六科,另有士林、台中、台南三个支所,其中士林支所制造血清疫苗,产品有各种血清、疫苗共30多种,国立沈阳医学院设立解剖、生理、病理、细茵、药理、内科、外科、放射线科八个研究所。

北平协和医学院拥有较好的研究条件,逐渐设立了解剖学系、生理学系、生物化学系、药理学系、细菌学系、寄生物学系,各个系的研究工作都有较大的成绩。如生理学系研究工作颇为出色,主要有消化生理学研究,神经生理学研究,延髓中心血管调节中枢研究,北京鸭之脂肪代谢研究等。药理学系陈克恢对麻黄素的研究闻名于世,其后,ReadBE.、赵承嘏在此从事对中药生理作用的研究。病理系长期从事对黑热病研究,最终证明其病原体为利什曼原虫,以白蛉为传播媒介。寄生物系对中国当时广泛流行的多种寄生虫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其病原体形态、生活史、中间宿主、感染途径、病理变化,成绩斐然。

医学名词统一活动

一、早期的医学名词统一工作

西方医学传入后,医学名词的统一和标准化是早期西医传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传教士医生在早期的医学名词统一和标准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定的成绩,促进了西方医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医学名词统一问题的提出

19世纪中叶以后,教会在中国开办的医院和医学院校迅速增多,试图通过行医进一步扩大其影响。由于传播西医药知识的需要,西医药书籍的译述迅速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890年以前翻译出的西医书籍约50余种。早期医书译述者多为来华的传教士如合信、嘉约翰、德贞、傅兰雅等,通常是由传教士口译,中国人笔述成书。

由于西方医学与中国传统医学是两种不同的医学体系,所以在译述西医书籍时有很多名词和术语难以找到恰当的、与其相对应的中医词汇,并且还有大量中医学没有的名词。因此如何准确、简明地用中文表达出西医名词的意义,是译述者十分棘手的一个问题,加上当时译述者多各自为阵,缺少交流,以致造成医学名词的翻译相当混乱。

名词的混乱既不利于西医在中国的传播,也不利于传教士医生的交流,更主要的是影响西医教学:各种医书采用不同的医学名词,令学习者无所适从,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习者的兴趣和热情。早期诸译述者也注意到了名词翻译的问题,为了克服译名不一致给读者造成误解,有些译述者在译著后附有英汉名词对照表以便读者参考比较,如美国浸礼会医生德万(DevanTT.)1847年在香港出版的《中国语启蒙》(The Beginner's FirstBook)中就收录了英汉对照的解剖学、药物和疾病的名词和术语,该书在1858年和1861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增补,影响较大,是翻译中国医学术语的第一次尝试。1864年罗存德(LobscheidW.)在香港出版的《英华行箧便鉴》(TheTourists' Guide and Merchant'sManual)中也包括有药物学名词术语。嘉约翰翻译的《药物学》(1871)、柯为良编译的《格氏解剖学》(1878)等书后也附有英汉对照的名词术语表。不久,专门编印的英汉医学名词和术语著作也陆续问世,如合信把他译述医书的名词、术语分类编排,辑成《英汉医学词汇》,由上海传教会刊行;汤姆逊(ThomsonJ.)在嘉约翰的指导下编译了《中英病名词汇》(1887)和《英华医学名词》(1889);惠特尼出版了《英汉解剖生理词汇》(1890)等。

德贞在翻译西医书籍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名词的翻译,在他编著的《医学词汇》中,不仅收录有他自己翻译的解剖、生理学等名词,而且附有合信、柯为良及日本翻译的医学名词作对照。此外作者搜集了中医学著作和《康熙字典》中涉及人体解剖的所有名词,并认为有些名词可直接采用中医学中原有的词汇,国人中较早注意医学名词的人是温天谋医生,他参与了惠特尼整理、修订嘉约翰编的《医学词汇》的工作。尽管已有许多人致力于医学名词工作,但因缺乏权威性,医学名词翻译依然各行其是。这种情况下,传教士医生于1887年10月在香港医学院举办了一个专题讨论会,会议主题之一就是探访医学名词翻译的标准化问题。与会者强调了医学名词翻译在西医传播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没有准确的名词体系,很难将西方医学知识准确地介绍给中国人,希望有关方面给予重视。然而,这次会议仅仅起了呼吁作用,由于缺乏必要的组织和物质条件,医学名词统一工作并未开展起来。

博医会名词委员会的成立

1886年,传教士医生在上海成立中国教会医学联合会 (China Medical MissionaryAssociation,中文简称博医会), 并于1887年出版发行《博医会报》 (China MedicalMissionaryJournal)。于是,传教士医生希望博医会承担起统一医学名词的责任,提出博医会应采取果断措施,召集有关人士开会讨论医学名词统一和标谁化的问题,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版一部能为医界同仁都承认的标准词汇。

1890年5月,傅医会在上海举行第一届会员大会,医学名词统一问题是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在一些传教士医生的呼吁下,这次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名词委员会负责统一医学名词的工作,由嘉约翰任主席。名词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医学名词统一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遗憾的是,名词委员会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工作进展十分缓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博医会大多数会员对统一医学名词的工作并不重视,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行医传教,而不是学术,以致高似兰曾多次抱怨发出的征求名词的意见书得不到积极的响应。另一个原因是名词委员会本身就不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实际上仅有高似兰一人在坚持工作。

尽管如此,名词委员会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1894年出版了《疾病名词词汇》、1898年出版了《眼科名词》和温天谋编辑的《疾病词汇》、此外还有惠特尼的《解剖学词汇》和波特的《生理学名词》等。名词委员会检查了从1890年至1900年10年间的工作,感到成效甚微,因此希望在1901年能推出一个比较完善、有权威性并切实可行的名词表,否则将是非常遗憾的事情。

医学名词统一工作的推进

为了推动医学名词的统一工作,在有关人士的呼吁下,博医会对名词委员会作了调整,由惠特尼任委员会主席,高似兰为秘书。委员会在1901年正式举行了首次会议,经过六周的讨论、商议,颁布了经名词委员会审定通过了的解剖学、组织学、生理学、药理学和药物名词,并将这些名词编印成册,送发博医会的各会员,要求在工作和翻译中采用审定的名词,同时也希望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名词委员会在推进医学名词统一的同时,也注意到医学名词与其它相关学科名词之间的有机联系。博医会名词委员会参与了科技术语委员会审定元素和化学名词的工作,并曾致函中国教育会(EducationAssociation ofChina),要求加快物理学名词的审定,由于物理学名词不统一也将直接影响到医学教育,如教育会提不出标准的物理学名词,博医会将编制自已的物理学词汇,使之能与医学科书相统一。同时博医会也要求教育会和广学会(TheDiffusion Society)在它们的出版物中,凡涉及医学的名词,都应采用博医会审定的标准名词。

在名词委员会的努力下,医学名词统一的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初步审定通过了医学各学科的名词;依据审定的名词翻译出版了一批教科书,如格氏解剖学、哈氏治疗学、欧氏内科学等,并着手编译一套新的医学教科书。为了进一步推动翻译出版工作,高似兰在1905年2月召开的博医会大会上呼吁成立翻译出版委员会,希望博医会提供专项基金保证教科书的出版。是年,出版委员会成立,由聂会东任主席。于是,名词委员会与出版委员会携手合作,出版发行依据名词委员会审定的新名词翻译的医学教科书。1908年5月,名词委员会在统一了医学各科名词的基础上,编辑出版了《英汉医学词典》和中文的《医学字典》,并提呈北京教育部,希望能够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至1913年,博医会出版了322种医学书籍共38200册,对西方医学的传播和统一医学译名起到了推动作用。

博医会对医学名词统一的影响

医学名词统一和标准化涉及专业众多,必须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权威性,因此是一项相当艰巨、复杂的任务。由于历史的原因,传教士医生首先注意到了医学名词译名统一的问题,还成立了专门机构来审定、推广标准化的译名,对西方医学在我国的传播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些传教士医生就如何准确、简明地翻译医学名词做过较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他们提出的一些翻译原则和方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博医会对日本医学名词在中国的影响也给予了充分注意,并采纳了一些较确切的译名,如博医会原将gland译为“核”,显然没有表达出原义,特别是用于胃肠的gland和mammarygland时,“核”更不恰当,而日本把gland译为“腺”由肉旁加泉水构成,因此该字无论用于分泌还是排泄器官,均能较准确表达出这些器官的功能。“细胞”一词也是取自日本译名。

《医学词典》的出版是名词委员会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曾多次再版,有着广泛的影响。1913年名词委员会对《医学词典》又做了较大的修改和增补,词汇由13000条括至20000余条,收入了医学各科的名词术语。名词委员会还在新名词基础上编译了一套医学教科书,促进了西医教育工作。

二、医学名词审查会的诞生和发展

背景

虽然博医会在医学名词标准化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中国政府和医学界并未完全承认博医会提出的医学名词,原因之一是许多名词翻译生硬,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此外,他们编造的一些新字,也是中国人不能接受的。博医会也意识到与中国医学界合作的必要性,高似兰领导的博医会名词委员会曾多次与中国医学界、教育界和出版界商议医学名词统一和标准化问题。

随着近代科学在中国的发展,许多赴欧美、日本学习的中国学者和留学生加入到翻译介绍西方科学技术知识的行列中来。各种科学社团的成立则为医学名词统一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1915年,伍连德等在上海发起成立中华医学会。同年,北京成立了中华民国医药学会。于是,医学名词统一工作立即成为新建立的医学团体的一项主要工作。

沿革

1915年2月,博医会医学名词委员会在上海举行医学名词审查会时,就商江苏省教育会,望中国专家和热心研究科学及科学书籍翻译者共同商榷此事。中国学术界亦感中央教育行政当局对于统一名词之事尚未见诸施行,因此学术界理应承担起这一责任。1915年2月11日,江苏省教育会副会长黄炎培在省教育会召开审查医学名词谈话会,邀请有关人士参加。与会者一致认为只有医学家和科学家共同研究,发表意见,名词统一方能成功。

1916年2月,乘中华医学会在上海举行大会医家云集之际,江苏省教育会再次邀请专家讨论审定名词之方法。出席会议的有中华医学会、博医会、中华民国医药学会、江苏省教育会、江苏医学专门学校、浙江医学专门学校、浙江病院、福州陆军医院、杭州医药学会的代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统一医学名词须医务界共同努力,经磋商后全体赞成成立医学名词审查会,以推进名词审查工作。

1916年8月7日至14日,医学名词审查会在江苏省教育会所在地上海华美书馆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华医学会、中国医药学会、博医会、江苏省教育会以及教育部代表共23人出席。会议审查了中国医药学会提出的名词草案,范围为解剖学通用和骨胳名词,经过一周的审议,通过名词1200条。

1917年1月,医学名词审查会举行第二次会议,除发起四团体外,理科教授研究会加入名词审查工作。此次审查会分为二组,分别审查解剖学的韧带、肌肉和内脏以及化学名词。此次会议决议设医学名词审查会执行部于上海,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年7月,执行部开会起草了医学名词审查会章程,规定了经费分摊办法,决定以上海西区方斜路江苏省教育会为会务机关。会后执行部呈报教育部恳祈准予组织医学名词审查会并呈送了第一次解剖学名词审查本,望予批准。不久,医学名词审查会得到教育部批准备案并给予一千元补助金。

1917年8月,医学名词审查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审定解剖学和化学术语,会议还审查通过了医学名词审查会章程。在审查医学和化学名词过程中,与会者深感各学科名词均有相互关联,必须将各学科名词一一审查,方能满足学术发展之需要。于是,提议将医学名词审查会更名为科学名词审查会,以每年7月为审查会期,呈报教育部准核备案。鉴于有更多团体要求参加名词审查工作,名词审查会决定扩大团体成员,并欢迎非团体成员临时参加。

1918年7月,医学名词审查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查解剖学、细菌学和化学名词。同年,医学名词审查会正式更名为科学名词审查会并得到教育部的批准。

1919年7月,科学名词审查会在上海举行第五次会议,大会讨论并通过了科学名词审查会章程。与会学者为五年来经过努力已审查名词近万条的成绩所鼓舞,并且期望以此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达。

至1926年,科学名词审查会共举行了十二次会议,科学名词审查会的基本组成科学团体由最初的四个增至十一个。科学名词审查会原订于1927年夏在武昌召开第十三次会议,然而,因时局关系会议暂停,但执行部仍将审查草案寄送各团体并征求召开下次会议时间、地点的意见。

1927年12月,科学名词审查会鉴于南京国民政府所设立中华民国大学院已筹备成立译名统一委员会,统一名词工作理应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直接负责办理,认为科学名词审查会作为辅助中央教育行政机关组织的任务可以完结,于是决定一旦译名统一委员会正式成立,科学名词审查会的工作将自动移交,执行部将决议寄送各团体征求意见,并就移交会务之事与中华民国大学院商议。执行部提出科学名词审查会会务于1927年底结束。

科学名词审查会的贡献

科学名词审查作为中国近代科学史上的一项重要工作,成为当时新成立的科学社团所关注的中心之一。科学名词审查工作于1915至1926年,历时12年,共举行审查会议十二次,已审查并按学科编辑成册的名词有医学17册,化学、植物学各6册,物理学、动物和算学各4册,共41册,其中已经审定出版的有11册。由于科学名词审查是一项基础性的学科建设工作,涉及到所有学科,故当时几乎主要的科学社团和大学都参加了这一工作。科学名词审查会由最初的四个基本团体发展到十一个(中华医学会、中华民国医药学会、中国博医会、江苏省教育会、理科研究会、中华博物学会、中国科学社、中华农学会、华东教育会、北京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工程学会),此外还有临时邀请参加的团体。因此,科学名词审查是中国近代科学史上历时最长、参加人数最多的一项重要的科学活动,是中国科学史上第一个科学界的共同行动纲领。科学名词审查工作的另特点是以非官方的科学社团为主,它反映出科学社团已成为中国近代史上一支独立的、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尚无全国性的科学研究机构,更谈不上科研经费的预算,因此科学名词审查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各团体分担。由于会务扩大,印刷、开会费用浩大,各团体无力增加负担。1918年,科学名词审查会以其事业实为辅助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故要求北京教育部予以补助。同年12月,教育部批推自1918年11月起,每月补助四百元,然而,不久教育部就因经费困难而搭拔公债票及兑换券,接着连公债票和兑换券也无所着落。1921年12月,教育部停止拔款,为期仅三年且并未足拨。科学名词审查会致函教育部,强调科学名词关系到全国学术之发达,不可与一般学校和学术团体等视,教育部应继续予以经费补助,但无济于事,由此可见北洋政府统治下科学事业发展的艰难。

科学名词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统一和标准化的科学名词,故应具有权威性和很高的学术水准。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为此,科学名词审查会制订了严格的审查程序:首先委托专家提出名词草案,于会前印出分发各团体代表先行研究。开会时分学科逐一提出讨论决定,闭会后再委托专家整理并印成审查本分发全国有关的学校、团体及中外专家征集意见,为期4个月,分发的审查本应不少于1千册,同时在中国科学社主办的《科学》杂志上刊登并征集意见。最后再次修订,呈报教育部批准后印出审定本,推广使用。

科学名词审查会还发起了译音统一会,审查国音,填制音表,平衡南北发音,并致函研究译音有素的学者,如蔡元培、陈独秀、钱玄同等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于第十一届科学名词审查会上,提出还原译音表。然而,关于译音表仍然存在不同意见,于是建议待日再着讨论。由此可见科学名词审查会的严谨精神。

科学名词审查会经过十三年的努力,开会十二次,为我国科学名词的统一和标准化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除出版了科学名词的审定本和审查本外,还出版了《医学辞汇》,《汉英医学字典》(中华医学会出版)、《医学名词汇编》、《动植物名词汇编》(科学名词审查会出版)等,促进了我国近代科学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