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移植发展步入快车道有关专家呼吁:脑死亡判定标准应尽快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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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我国专家学者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成人)已经成熟;活体器官移植在规范中进行。7月5日,我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在广西桂林召开的第六届学术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在阐述上述现象的同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和器官移植技术都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可以说,当前我国器官移植发展开始步入规范有序的快车道。

专家表示,我国器官移植从移植数量、技术、成功率等方面都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器官短缺问题。因为供体缺乏,很多人在等待中死亡,很多健康的人为了换回亲友的生命不得不捐献出自己的肾或者肝。据统计,目前我国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在100万~150万例需接受器官移植患者中,每年只有1.3万人能幸运地接受手术。其中,因缺乏可供移植的肾脏,我国有30多万名尿毒症患者只能通过透析维持生命。

脑死亡判定可推动器官移植

一提到器官移植,就容易说起脑死亡。可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任委员陈忠华教授介绍说:“器官移植与脑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脑死亡更重要的意义是体现人道主义和资源配置方面。并不是说被判定为脑死亡的,就可以将其器官用作移植。如果家属不同意,脑死亡者与器官移植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当前我国的活体器官移植局限于成人亲属之间进行,移植数量非常有限。陈忠华教授分析说,按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从尸体(心跳和呼吸停止)上摘取器官移植到病人,保证器官能用上的医学要求是器官无血供时间必须非常短暂,在恢复灌注之前肾脏只能存活30~45分钟。“往往大夫还没有赶到,摘肾的宝贵机会就错过了。器官质量比较差,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脑死亡状态(心跳和呼吸维持)患者身上的器官质量通常都很高,移植效果也会更好。

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移植的意义在于,如果有脑死亡判定,又有死亡者身前(或故后家属的)器官捐献意愿,以及器官捐献的体系,则有可能实现可供器官移植的脑死亡者捐献器官,才能有效缓解器官短缺的矛盾,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

应明确的是,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可以使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脑死亡”,这有悖于伦理道德。

走出脑死亡认知的两个误区

传统医学中,呼吸、心跳同时不可逆停止为人体死亡的金标准。两者无论孰先孰后都互为因果,而且在时间上紧密相连。自从呼吸机进入临床后,现代医学就发生了深刻改变:中枢性呼吸停止(呼吸死亡)后可以采用机械通气,且心跳可以随机械通气而维持数周以上。这就出现了呼吸死亡后的心死亡明显置后现象,于是传统的死亡标准出现新问题、死亡时间变得模糊,呼吸死亡后抢救心死亡的意义本质上受到质疑,脑死亡概念和标准这才应运而生。

长期从事脑死亡研究的陈忠华教授认为,近年来关于脑死亡的伦理学争论,实际上基本上都是建立在对“植物人”和“安乐死”的混淆和误解基础之上的争论。这种争论一直误导着公众。

他明确指出,脑死亡并不是植物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植物人有自主呼吸,一般不依赖呼吸机;脑死亡患者没有呼吸,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脑死亡病人无法再次苏醒。

脑死亡更不是安乐死:安乐死实施的对象是活人,不但是活人,而且是意识非常清楚的活人,根本与呼吸机无关。

陈忠华教授极力主张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这是临床上可以直接明了的操作,而且国外发达地区已经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北京协和医院神经科李舜伟教授补充说,确立脑死亡标准的意义在于,与呼吸和心跳停止相比,脑死亡不可逆转,也就是说100%不可救活。

尽快启动脑死亡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自2006年7月以来,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肾脏、心脏、肺等临床技术准入标准的公布执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的设立,特别是2007年5月1日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器官移植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这为建设包括相关准入、标准和指南等在内的器官移植科学注册体系和器官分配的行政注册体系、积极探索解决器官短缺的新途径奠定了法制基础。

在这一法制化进程当中,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但这次与会的专家学者采取了更为务实的态度来看待脑死亡立法问题。有专家表示,心脏死亡从来就没有立法,好像是约定俗成,没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脑死亡也是医学上的死亡诊断标准,国际上有通用标准,多数实施脑死亡标准的国家也没有脑死亡立法,我国宜及早启动脑死亡判定标准,而无需在脑死亡立法上“纠缠”。

由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反复研究讨论后形成的脑死亡判定标准草于2003年在《中华医学杂志》刊出。四年来,该小组一直没有收到关于该标准的书面反对及修改意见;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也没有人对这一标准提出疑议和补充建议,都认为这一标准从技术上来说已经成熟,临床上也容易掌握和应用。

陈忠华教授强调,脑死亡判定标准是对呼吸机使用年代临床死亡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对急救医学抢救原则的科学规范。更确切地说是对呼吸机有效应用的一种科学规范,真正做到该停机时则停机。脑死亡判定标准缺位的医疗显然是一个不完善的医疗体系体系,也是引发医疗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根源。与会专家呼吁,应在我国启动脑死亡判定标准,在有呼吸机介入临床抢救的情形下,应采用脑死亡判定标准;在无呼吸机介入的情形下,采用心死亡的标准。

据了解,世界上器官捐献较好的国家,如奥地利、西班牙,每年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人数为34~36人。我国2006年的这一比例仅为0.016/百万人口,2007年为0.03/百万人口。陈忠华教授认为我国没有脑死亡医疗实践是造成这种巨大差距的原因之一,但显然并不是唯一因素。资料表明,脑死亡只与万分之一的人群有关,绝大部分自然人的死亡都是心跳停止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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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草案(成人)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临床判定: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以上三项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检查呈平直线或等电位;经颅多普勒超声检查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N18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只需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