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防治非典献方献策做出4条补充规定

时间
2003-05-28

为了使献方献策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月8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近来,一些献方献策的个人和单位,主动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对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做出了《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规定要求:

一、凡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者,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专业相近。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本单位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或由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在本省(区市)、本地区参与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

三、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规定,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给予鼓励,并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科学对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