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施行情况检查

时间
2004-10-2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一周年之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决定在全国部分省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检查。自9月5日起,由三部委联合组成的检查组将分二个小组分别前往河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四川等省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将于9月底前结束。

《中医药条例》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一年来,全国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广泛进行宣传,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促进《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本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各地《中医药条例》的贯彻施行情况,总结经验,从而进一步做好《中医药条例》的贯彻施行工作。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中医药条例》,各地加强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体会、问题及建议。

检查组将听取省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关于《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的汇报,并赴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倾听基层和社会对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据了解,在开展联合检查的同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一周年检查总结。并将组织召开《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及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等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地紧紧抓住《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这一契机,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掀起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的新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