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保有新规定

时间
2004-01-16

本报讯(记者刘道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日前规定,参保人员治疗门诊特殊病用药,可到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直接购药。

按规定,天津市治疗门诊特殊病用药的参保人员,需持医保证和处方,到本人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购买“门诊特殊病”药品登记。登记后,可持医保证、处方和《购买门诊特殊病药品登记表》,到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购药。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二次及以后再到第一次购药的药店购药时,只要购买等于或小于处方药量,且药品与第一次处方开具的药品相同的,可持医保证直接到指定药店购药,不需再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也不需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天津市社保中心指定的试点药店有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