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淋巴管炎

时间
2007-03-14

【概述】

急性淋巴管炎系致病菌从破损的皮肤或感染灶蔓延至邻近淋巴管内,所引起的淋巴管及其周围组织的急性炎症。其临床表现为多发于四肢,浅层淋巴管炎在伤口近侧出现一条或多条红线,硬而有压痛;并伴发热、恶寒、乏力等。

针灸治疗急性淋巴管炎,古籍早有记载。现代报道自六十年代{1]后大量出现,在治疗上,采用针剌、艾灸、郄穴刺血及电针围刺等法,其中,大部分治法都受到传统方法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有较大发展。同时,使疗效不断提高。目前,针灸治疗本病的痊愈率在95%以上,且大多在四、五天获愈。

【治疗】

刺灸法

(一)取穴

主穴:阿是穴、红丝附近或两旁的经穴3~5处。

配穴:红丝所过或所属经脉的郄穴。

阿是穴位置:系红丝之头部和根部二处。

(二)治法

仅取主穴,如效果不明显可加用或改用配穴。主穴刺灸:先在经穴针刺,得气后作中强刺激捻转提插,留针;继在阿是穴施灸,用点燃的艾卷,从红丝的顶头部向根部缓慢移动,灸火离皮肤3厘米左右,以患者感热而舒适为度,约灸15~20分钟,待原来较细的红线灸成一宽而红的带,随即起针停灸。配穴刺法:在选定郄穴之两端各1寸处,用左手拇、食指按压,使静脉怒张,右手持三棱针对准穴位速刺入2~3毫米,立即出针。如此反覆左右上下点刺四、五下,呈梅花形,针点距离1~2毫米,血出如珠即可。刺入手法应轻捷,不宜过深。如血出不畅,可稍作挤压。术后用碘酒消毒后,用纱布包敷。每日1次。如症情缓解,针刺或刺血穴点数可减少。

(三)疗效评价

上法共治疗139例,总有效率达97.1%,其中1次治愈者109例(78.4%)[2,3]。

刺血

(一)取穴

主穴:井穴 。

配穴:阿是穴,合谷。

阿是穴:指红线。

(二)治法

先确定井穴,系指红线所循或所过经线之井穴。消毒后,用三棱针点刺,使之出血。出血不畅者,应作挤压。然后,取阿是穴,从红线起点到止点,每隔1~2厘米点刺1针,放血少量;亦可用28号毫针刺;第1针刺在红线尽头处,隔2~3厘米刺1针,共刺数针。单数针,疾进疾出,摇大针孔,放出少量血;双数针可留针至症状缓解。如伴头痛、发热,针合谷,留针15分钟。每日1次,不计疗程。另可配合草河车60克,水煎2次分服。

(三)疗效评价

以上法共治114例,其中15例配合服草河车。结果全部治愈。最短1天,最长5天获愈[6]。

火针

(一)取穴

主穴:阿是穴。

阿是穴:此指原发病灶。

(二)治法

找准原发病灶后,将针在酒精灯上烧红,对准病灶快速刺入,深约0.3~0.5毫米,待患者疼痛时针已拔出。一般肿势不大、范围较小的病灶,1次刺3~5针;肿势较大者,可刺肿块周围,每处只刺1针,不超过5针。对红线粗硬、压痛明显者,可在红线上截刺,每处只刺1针,不超过3针。要求针刺使病人痛者不痛、痒者不痒痛为度。刺后局部酒精消毒,敷上黄连软膏,外盖无菌敷料,胶布固定。

(三)疗效评价:

共治18例,均1次获愈[7]。

体针

(一)取穴

主穴:新奇、阿是穴。

配穴:灵台、大椎。

新奇穴位置:红线顶端1厘米处。

阿是穴位置:此指红线顶端。

(二)治法

以主穴为主,每次取1穴;效不显时加配穴。新奇穴行常规消毒后,用30~32号2~3寸不锈钢毫针,与皮肤成30度角刺入,待针尖通过皮肤后,即将针体放平,贴着皮肤表面,沿皮肤下循直线向“红线”顶端方向进针。进针要慢,要无酸、麻、胀、痛等得气感,否则表示针刺较深,应重新将针尖退至皮下更表浅地刺入。待至“红线”顶端离“红线”1~2毫米处捻针,留针5~15分钟。其间,行针数次,观察红线消失情况,经捻转及留针2~3次后,待红线消失到1.5~2.5厘米长时,取针。阿是穴,用1寸毫针剌1针,针尖向下, 然后沿红线正中每隔2寸向下针剌一针,直到病灶。进针深度0·5~1寸,留针30分钟。配穴用28号毫针行泻法,提插捻转2分钟后,取针。每日1~2次,不计疗程,以愈为期 。

(三)疗效评价

共治66例,痊愈64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为97.0%[4,5,9]。

【主要参考文献】

[1]朱阿林。电针治疗软组织炎的疗效观察。中华外科杂志 1960;8(2):190。

[2]金安德。针灸治疗急性淋巴管炎(红丝疔)138例临床观察。全国针灸针麻学术讨论会论文摘要(一),1979:73,北京。

[3]王淑琴。郄穴刺血治疗急性淋巴管炎。中国针灸 1982;2(5):19。

[4]李坤久。针刺治疗淋巴管炎5例,。内蒙古中医药 1985;(1):30。

[5]李丕清。针刺治疗淋巴管炎21例疗效小结。新中医 1989;21(6):31。

[7]张

仁。实用刺血疗法。台湾:志远书局 1992:159。

[8]吴农荣。火针治疗急性淋巴管炎18例。新中医

1988;20(3):38。

[9]乔艾乐。针剌治疗急性淋巴管炎40例

中国针灸

1997;17(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