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出土的秦汉以前医药文化资源(续二)

时间
2008-12-09

关键词:秦汉以前 出土文物 医学文献 西北 华中 华东 医药器物

(接上期)

5甘肃省敦煌县马圈湾

在甘肃省敦煌市地区出土的汉代简牍自从20世纪初首次由英人斯坦因发现后,迄1988年为止先后又有国内外赴该地的考察团陆续进行发掘达八次之多。其中只有在1979年6月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即现在的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于敦煌市西北的马圈湾发掘的汉代简牍为数最多,共1217枚。这是相当在敦煌发掘汉简史上的第五次,其结果发表在1991年该所编写的《敦煌汉简》一书中。在这次出土汉简中发现了少量有关医药资料。这也是在敦煌第二次发现的医药汉简。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5.1药方简牍

属于药方的简牍有以下5枚。即:

“×× ××× 六×白椟带二扣××××××姜一半水银二斤当归半夏黄芩蜀椒(原作“胶”《敦煌汉简》释为“署”,非)……× 十分白 石十分

……良母治(原释文作“脂”,核对原文为“治”)取善者,一两李实(“石”)十分人参十分,取善者”

(以上是563号牍的正面,即“563A”)

“……府元二斤地榆根××……”(此是563号牍背面,即“563B”)

按,将以上释文对照图版,由于字迹相当模糊,故对于上面的“白椟带”、“良母”及“×”之类的药尚未能识出究属何物,但此牍文字所记药物及其书写规格均应属医方之列。

其次,此方中的“”,是一种昆虫类药。在《神农本草经》中有木 及蜚 二种,均列为中品,此处不知指那一种。“蜀椒”的原字为“胶”,系通假。此药为木部药,在《神农本草经》中也列为中品。“白 石”在《神农本草经》中称为“石”,其后在《名医别录》中始记为:“一名白 石”。“李实”的“实”字原作“石”,也属通假。《神农本草经》无此药,但在《名医别录》果部中品“李核仁(人)”条的副品项下始列出“(李)实”的药名。

复次,上面这个医方中的水银(《本经》上品)和白 石都是药力峻猛的烈性药。而且水银的药量用到二斤,显然不是一般的内服药方。似有外用医方的可能,但方中的主治文全脱,故尚无实用价值。……

“黍米一石……”(574)

按,黍米为《名医别录》米谷部的中品药。此处的剂量为“一石”。当系作为药料用途,但非具体医方。

“……白草各一分,皆治……”(1060)

按,此方中的“白”字,因字迹不够清楚,疑为“甘”字之讹。即在“甘草”一药之上还脱其他药物,“皆冶”即共同研末之义。

“……×分摄(?)水取桔梗、龟(原作“黾”)板、芍药各二分,海 (?)、黄芩……”(1177)

按,龟板,《神农本草经》名龟甲,列入上品,为虫鱼部药。

5.2记有医药、疾病的汉简

这类汉简数量很少。由于多缺文,意义均不甚明了。如:

“……九人病……定作卅人实××××××五人……”(810)

“××五凤三年(西汉宣帝年号,即公元前55年)十二月庚戍病胸“(匈)”满、头痛(“”),××……”(1026)

“……致医药所欲,闻命,幸甚、幸甚,……”(1138)

“××病”(1149)

5.3法医或兽医检验汉简

这两类汉简数量也不多,但有两枚汉简所举案例都较为典型,其中属于法医检验的一枚原文即:

“助茂秉刃伤大君头一所,男庶人吉助茂缚秉元夫与吉共杀,秉并使从兄梁杀秉子小男毋,砍杀秉妻。”(222)

属于兽医检验的一枚汉简原文即:

“神爵二年(汉宣帝年号,相当公元前60年)癸卯朔乙丑,悬泉厩佐广德敢言之。爰书:厩御千乘里畸利谨告曰:所保(葆)养传马一匹,骓壮,左剽,入坐肥,齿二岁,高三尺一寸,×头×柱送日逐王乘至冥安,病死。即与御张乃始泠定 诊马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审,证之。它如爰书。敢言之。”(1301)

华中地区出土的古医药文献

1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

1973年12月在湖南省长沙市马王堆的三号汉墓中出土了大量帛书和少量简书。该墓葬的下限为公元前168年,即汉文帝前元十二年,这批简帛古籍经马王堆帛书整理小组的整理除了古本《周易》、《老子》以及其他若干古佚文史书籍外,仅医学方技古籍就有14种,以及其中的一种别本。可以辨识出的字数约两万三千余字,占全部出土简帛的约1/6。这些医学方技古籍原缺书名及撰者,经帛书整理小组据原书主题文字分别拟定了书名。其中抄录在帛书上的有10种医籍和1种医籍别本,系全抄在5张帛上。根据其抄写的先后

次序,分别是:

帛甲——《足臂十一脉灸经》、《阴阳十一脉灸经》(甲本)、《脉法》(甲本。按,此书乙本系其后于张家山出土发现的简书)、《五十二病方》(包括其卷末佚文)。

帛乙——《却谷食气》、《阴阳十一脉灸经》(乙本。按,此书尚有丙本,即张家山出土的简书)、《导引图》(按,此书原为彩绘,原图共有44幅小图的帛画)。

帛丙——《养生方》。

帛丁——《杂疗方》。

帛戊——《胎产书》。

抄录于两束竹简及少量木简上的有4种医籍。但出土后原卷散乱。现存竹简约200枚。根据其抄写的先后次序,分别是:

卷甲——《十问》、《合阴阳》(以上均收抄于竹简)。

卷乙——《杂禁方》(包括其卷末佚文)、《天下至道谈》(按,此卷仅其前部有10枚木简,其后大部分均为竹简)。

由于本人系当时马王堆帛书整理小组的成员之一,始终参加了此项工作,并与李学勤、周世荣先生合作撰写了《马王堆汉墓医书·肆》,及《马王堆汉墓帛画——导引图》二书(均1975年文物出版社出版),本人又著有《马王堆古医书考释》一书(1992年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及多篇专题论文,故在这里不拟详细介绍。仅将这14种古医籍的内容特点简述如下。

1.1帛书医籍

(1)《足臂十一脉灸经》——现存文字大部分完整。全书分为“足”(代表下肢)与“臂”两篇。足篇又分足太阳脉、足少阳脉、足阳明脉、足少阴脉、足太阴脉、足厥阴脉6节及死与不死候1节。臂篇又分臂太阴脉、臂少阴脉、臂太阳脉、臂少阳脉、臂阳明脉5节。以上11脉均分别记述其循行径路及其相应病症的灸法治疗。

(2)《阴阳十一脉灸经》——此书在马王堆出土医籍中有甲、乙两种写本,前者现存583字,后者现存793字。可相互弥补基本完整。全书分为“阳”(代表阳经经脉)与“阴”(代表阴经经脉)两篇。阳篇又分足巨(太)阳脉、足少阳脉、足阳明脉、肩脉(相当臂[或“手”]太阳脉、耳脉(相当臂[或“手”]少阳脉、齿脉(相当臂[或“手”]阳明脉。阴篇又分足巨(太)阴脉、足少阴脉、足厥阴脉、臂巨阴(相当手太阴)脉、臂少阴(相当手少阴)脉。以上11脉均分别论述其循行径路及与该脉相应的两大类病症(即“是动病”与“所生(原作“产”,系“生”字之通假)病”的灸法治疗。

此书与上书的经脉数目相同,但所记经脉的先后次序不同,而在循行径路及主病方面也较上书更为详博。

(3)《脉法》(甲本)——现存缺文较多,但可用张家山出土的乙本互补,使内容基本完整。书中论述了人体中的气在经脉中的传导、用砭石和灸法治疗疾病以及根据脉搏诊察疾病的方法等。

(4)《阴阳脉死候》(甲本)——此书也有较多缺文,可利用张家山出土的本书乙本予以弥补。书中论述了在人体三阴脉与三阳脉的死亡症候及其病机。

(5)《五十二病方》——此书是在马王堆出土医书中文字最多,保存内容较完整的既知我国最古的一种医方书。全书有52篇,卷首有目录,每篇记述一种疾病的治疗方法。其中涉及内、外、儿、妇、眼各科病症。卷末另附有若干残缺不完的医方佚方,但均含义欠详。

(6)《却谷食气》——此书文字不多,也有若干缺文。内容是采取不吃谷类食物而改用替代品的“却谷”方式,和呼吸有益于人的气体,所谓“食气”的方式相结合进行养生的著作。

(7)《导引图》——这是一种在帛上彩绘的导引练功图式,原图又有44小图,分为上下4层排列,每个小图之侧分别题有2~6字的导引法名称,但也有若干图形及其名称已有残缺。

(8)《养生方》——此书共有32篇,卷首有目录。但全书缺损较多。内容记述了可供养生的补养药方,以及个别病症的药方。书末附有妇女外阴部位名称的残图。

(9)《杂疗方》——此书为古佚医方书的一种,但已残损近半。内容主要有补益药方、临床埋胞衣法,以及治疗虫、蛇螫咬方等。

(10)《胎产方》——此书基本保存完整。内容主要是有关妇女胎产的方技书。全帛的外观呈方形。其上半部的右方绘有两幅根据胎儿出生日期进行占卜命运的人形图。左方绘有选择埋葬胎儿胞衣的方位图。帛的下半部为文字部分,记有十月胚胎形成,产母调摄及20余首医方。

1.2简书医籍及方技书

这类医籍有《十问》、《合阴阳》及《天下至道谈》三种,纯方技书有《杂禁方》一种。

(1)《十问》——此书基本保存完整。全书分为10篇。各篇分别以古人问答形式编写。计有:黄帝问天师,黄帝问大成,黄帝问曹敖,黄帝问容成,尧问舜,王子巧父问彭祖,帝盘庚问耆老,禹问师癸,文挚问齐威王,王期问秦昭王等。内容主要论述房中养生,以及呼吸、服食诸法。

(2)《合阴阳》——此书内容完整。内容系论述房中法的专书。全书共分9条。分别记述房事活动的准备、进程以及有关房事养生的意义等。

(3)《天下至道谈》——此书内容完整。书名系原书标题。全书共分27条。内容也是房中类的一种专书。

(4)《杂禁方》——此书基本保存完整。书中共有11则条文。卷末又附有佚文2条。每条均记以方士进行厌禁消灾求福之法,全与医药学无涉。

2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

1975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秦代墓葬12座,其中在11号秦墓里出土了一千一百余支竹简。经过专家整理共有10种有关秦代法律方面的著作。在这10种秦简著作中有关法律检验的内容主要见于《封诊式》、《法律答问》和《秦律十八种》三书中。根据法律检验的不同重点,又可大别为死亡检验,疾病检验和兽医检验三类。现分别归纳如下。

2.1死亡的法医检验

在秦简《封诊式》里,记载了法医检验的四类案例。

(1)缢死——《封诊式》称为“经死”。所举出的案例除提到对报案人及死者家属的讯问调查外,特别对缢死者丙某的死亡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结果作了详细地记述。其结果是:

“丙尸悬(“县”)其室东内中北壁(“癖”)权,南向(“乡”)。以 索(即麻绳)大如大指,旋通系颈,旋终在项,索上终权,再周结索,余末袤二尺。头上去权二尺,足不傅地二寸,头背傅壁(“”),舌出齐唇吻,下遗屎溺,污两脚(“”)。解索,其口鼻出气喟(“渭”)然,索迹椒郁,不周项二寸,它度无兵刃木索迹。权大一围,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终索,地坚不可知(“智”)人迹。索袤丈。衣络禅襦 各一,践×。即令甲、女载丙尸诣廷。诊必先谨视其迹,当独抵死所,即视索终。终所倘(“党”)有通迹,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何(“可”),遗屎溺不也?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乃视索迹椒郁之状。道索终所试脱头,能脱,乃×其衣,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迹不郁,索终急不能脱,×死难审也。即(“节”)死久,口鼻或不能渭然者。自杀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答(“合”)其故”。

可见,这是一例典型的自杀案例,其死前必有一定原因,故还要审问其邻居。

(2)斫死——《封诊式》秦简中称为“贼死”。系属于他杀的性质。在案例中举出了一个用锐利的斧头杀人的法医检验记录。即:

“(上略)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及甲诊,男子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 一所,背二所,皆纵头背,袤各四寸,相,广各一寸,皆 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被(“”)头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禅、各一。其 背(“北”)直 者,以刃决(“”)二所,应。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知(“智”)贼迹。男子丁状,(“析”)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尸(“死”)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伍(“五”)丙田舍二百步。(下略)

(3)杀死——在《封诊式》中的“夺首”一节也是属于他杀范围。“夺首”首先记述了在某次战役之后两个士兵为了相互争功而抢夺从敌军割下的一具首级。结果其中的士兵丁被士兵丙用剑刺伤,因而对敌军首级及丁的受伤情况作了法医检验。

其次又记述了另一起士兵甲与士兵丙为争报同一敌军首级属于自己所斩。因而通过法医检验,由于证据不足,作出了尚不能认定该首级是甲或丙所斩的论断。这里就不再引录其原文。

(4)暴力性流产——在《封诊式》中称为“出子”。所举的案例是妊娠六个月的甲女因和丙女相互殴打,而被摔倒在地。甲女经人抢救回家后,开始腹痛,夜间即流产。次日甲女遂将胎儿尸体送官控告丙女。经过官方传丙女及甲女丈夫审讯并调查甲女的住所以外,并利用法医学的手段对于胎尸及产母阴部分别作了如下的检验。

“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己前以布巾裹,如 (“”)血状,大如手(指胎尸大小),不可知(“智”)子。即置盎水中摇(“”)之。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目、耳、鼻、男、女。出水中又 血状。”

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指多次生子的妇人)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干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非月经出血)。某尝(“赏”)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将甲女出血情况与另一孕妇流产时情况对照,完全相符。也即进一步证明甲女确系流产)。

2.2疾病的法医检验

(1)麻风病的检验——在《封诊式》的疠(“厉”)一节中记述了某人丙被人控告患有麻风病,经官府一方面听取了丙患病的自述,另一方面又派医生丁通过检验,得出确实患麻风病的诊断。即:

(上略)讯丙。辞曰(以下是丙的自述):“以三岁时病。眉(“麋”)脱(“突”),不可知(“智”)其何(“可”)病,毋它坐。”令医丁诊之。丁言曰(以下是医生丁的法医检验结果):“丙无(毋)眉(“麋”),艮本绝(即鼻梁断),鼻腔坏(鼻部塌陷)。刺其鼻,不嚏(“”),肘,膝、×××到两足下 (“奇”。即步行困难),溃一所(有一处皮下溃疡)。其手无 (上肢部汗毛脱落)。令号(“”),其音气败(让患者呼喊,他的声音嘶哑)。疠也。”

(2)全身病的检验——在《封诊式》的“告臣”一节中所举出的案例是一宗在买卖奴隶(家奴)丙之前要经过医生(即案例中的“令史某”)诊查其身体健康无病后方始成交的记述。文中虽未谈到诊查的具体内容,但其性质也是法医检验的一种。

2.3兽医检验

在《秦律十八种》的“苑律”中明确规定了秦朝时期凡是饲养放牧官家的马、牛的人,遇到马和牛死亡时,必须立即向马、牛死亡时所属的县衙呈报。由县衙进行检验后将这种死亡的马、牛尸体上缴。如果不及时办理而致马牛尸体腐烂者,应按照尚未腐烂时的价格赔偿。兹录其原文如下: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值(“直”)偿(“赏”)之”。

2.4麻风病的医政管理

麻风病是一种烈性传染病。从《法律答问》所记载的秦朝法令中可以看出一般患麻风病的人均由国家收容到具有传染病院性质与外界隔离的专门医疗场所,也即称之为“疠所”(或“疠迁所”)的机构中去。如果麻风病人同时又犯罪者,在秦律中定以死刑。

至于某些犯有罪行的人包括当时被修筑长城劳役的(所谓“城旦”),和为宗庙服役的(所谓“鬼薪”)苦工,如果一旦患有麻风病,当然也要送到“疠迁所”里,甚至同样处以死刑。兹录其原文如下:

“疠者有罪,定杀。定杀何(“可”)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或曰生理,生理之异事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断(尚未判决),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迂所定杀。

城旦、鬼薪疠;何(“可”)论?当迂疠迁所。”(未完待续)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北京,100700) 马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