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1-10-19

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10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实施,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这是药监部门首次全面监管医疗机构用药行为。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借鉴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监管的方式和方法,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使用药品的行为;二是针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药品调配和药品拆零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三是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流向的全程可追溯;四是对药品召回提出具体要求,以适应药品监管有关规定。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对于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办法》明确,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如发现假药、劣药,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药监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应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