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政策确保中医药纳入社区卫生服务

时间
2006-12-22

日前,甘肃省卫生厅出台了《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该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即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逐步推进;改革创新,稳步发展。到2010年,全省已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较为合理、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社区中医药服务管理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中医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中医诊室、中药房和相应的中医诊疗设施设备,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中成药不少于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不少于30种,有条件的提供中药饮片服务,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实施意见》要求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中医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凡符合条件的中医类别人员,可参加全国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执业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中医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中医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在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由省级卫生、人事部门认定后,可转为中医类全科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实施意见》还对在社区卫生机构中服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了优惠政策,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医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5年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关政策措施,将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探索通过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手段,支持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使中医药在社区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