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两项规定使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有章可循

时间
2005-09-01

据中国医药报陕西讯 近日,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出台《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制(试行)》和《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两项规定明确了省级有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责,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内容,细化了责任追究办法。

《陕西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提出,地方政府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致使本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次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该《暂行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