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放射卫生防护概述

一、放射防护的任务

放射防护的任务是:既要积极进行有益于人类的伴有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促进核能利用及其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缩小电离辐射对人类的危害。放射防护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而研究和制定放射防护标准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二、放射防护的目的

放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水平。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

(一)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

确定性效应是一种具有剂量阈值的效应,从理论上讲,只要将受照射剂量控制在阈值以下,就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因此,必须确保人员在其一生中或全部工龄期间,任何一个组织,器官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的累积当量剂量,均应低于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

各类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可以根据所积累的放射生物学资料来确定。对于肺、肝、肾、小肠、骨、皮肤等大多数器官的慢性长期照射,其阈值剂量均在20~30Gy以上。而对电离辐射敏感性腺、骨髓和眼晶状体的阈值剂量很低,1984年ICRP给出了它们的剂量阈值(表10-1)。

表10-1 某些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Sv)

组织与效应 单次照射 多次照射的累积当量剂量
睾丸
精子减少 0.15 NA
永久性不育 3.5~6.0 NA
卵巢永久性不育 2.5~6.0 6.0
眼晶状体
混浊 0.5~2.0 5.0
视力障碍 5.0 >8.0
骨髓
血细胞暂时减少 0.5 NA
致死性再生不良 1.5 NA

注:NA表示不适用,因阈剂量取决于剂量率而非总剂量

1.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水平:众所周知,人类在生活、工作和改造环境的一切活动中,都伴有一定几率的危险性,例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各种疾病等。辐射随机性效应带来的危险,只要不超过其他被公认为安全职业可能产生的危险,或者不超过日常生活中正常可能承担的危险,这样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2.危险度在放射防护标准中的应用:要进行危险程度的比较,ICRP的第26号出版物在考虑随机性效应的防护标准时,采用发危险度(risk)的概念。

对于辐射危害来说,危险度是指单位当量剂量引起某种随机性效应的发生几率。如要估计某器官致死性癌症的危险度,就要统计受照群体的人数的剂量,发现受照群体中患致死性癌症的人数,超过相似情况下对照群体患致死性癌症的预期数,可视为是由辐射诱发的,由此估计出单位当量剂量致癌的危险度。例如,一个100万人的群体,每个人的红骨髓受到1Sv的照射,若受照人群中红骨髓诱发致死性白血病的人数比对照人群多2000人,则危险度为2000/1000000×1,即记作20×10-4·Sv。

职业放射工作者实际受到的照射是很不一致的,在进行危险度评论时,需要将各种类型照射的危害相加一起,进行总的评论。为此,ICRP第26号出版物给出了人体各组织器官有关的系数(表10-2)。

表10-2 人体各组织和器官的权重因子和危险度

组织和器官 效应 权重因子(WT 危险度(10-4·Sv-1
性腺 严重的遗传性疾患(最初二代) 0.25 40
乳腺 因癌致死 0.15 25
红骨髓 因白血病致死 0.12 20
因癌致死 0.12 20
甲状腺 因癌致死 0.03 5
骨表面 因癌致死 0.03 5
其它 因癌致死 0.30 50
全身 1.00 165

权重因子(weighting factor,WT)是用来表示各组织器官的相对危险度。全身均匀照射的总危险度为165×10-4·Sv-1。则各组织器官的权重因子(WT)为:

例如:乳腺的WT=25/165=0.15

为了防护目的,权重因子(WT)适用于一切人群,不论性别和年龄。

标准规定,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当量剂量限值(H全限),不超过50mSv,即H全限≤50mSv。

标准规定,在全身受到非均匀照射时,受到危险的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HT),与相应的权重因子(WT)乘积的总和,即有效剂量(effective dose,HE),不应超过H全限,其公式:

TWTHT=HE≤ H全限

任何照射在符合上述不等式条件下,所发生的随机性效应的几率,可视为达到了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国际上公认的比较安全的工业,其危险度为10-4。放射防护标准所推荐的基本剂量限值,相当于其它职业危险度为5×10-4。据调查,放射工作人员的平均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剂量限值的1/10以下,相当于其它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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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剂量和危险度限制(individual dose and riskslimits):所有实践带来的个人受照剂量必须低于当量剂量限值。在潜在照射情况下,应低于危险度控制值。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是不可分割的放射防护体系。其中最优化原则又是最基本的原则,目的在于确保个人所受的当量剂量不超过标准所规定的相应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