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完全通气支持与部分通气支持

一、完全通气支持(full ventilatory support,FVS)

FVS是指CMV和AMV时,呼吸机提供维持有效肺泡通气所需的全部能量。即不需要患者进行自主呼吸以吸入气体及排出二氧化碳。

FVS适用于下列情况:①呼吸停止;②急性呼吸衰竭;③因呼吸功增加或因呼吸窘迫而使心血管系统不能维持有效的循环;④自主呼吸的驱动力低下,不能产生有效的呼吸肌活动;⑤机械通气治疗开始后12h内,为稳定临床情况及放置必要的治疗和监测导管时也需要FVS;⑥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功能衰竭;⑦呼吸肌麻痹。

FVS治疗目前规定呼吸机频率在8次/min以上,潮气量为12~15ml/kg,能使PaCO2维持在6.0kPa(45mmHg)以下。所以CMV和AMV均能提供FVS。当IMV(SIMV)频率较高(>8次/min)时,足以维持有效的肺泡通气,使PaCO2维持正常,故也能提供FVS。由于CMV常需用镇静剂或麻醉剂以避免患者与呼吸机发生拮抗,所以目前应用CMV较少。目前临床上喜欢应用IMV或SIMV作为FVS。这是因为IMV(SIMV)容易通过减少呼吸机频率,成为部分通气支持。总之FVS可由各种通气模式(CMV、AMV、IMV、SIMV)来提供。

二、部分通气支持(partial ventilatory support,PVS)

PVS是指患者和呼吸机共同维持有效的肺泡通气,换言之,PVS要求患者有自主呼吸,因呼吸机只供给所需通气量的一部分。

PVS的适应证为:①患者有能力进行自主呼吸,并能维持一定的通气量;②自主呼吸与PEEP相结合时,可避免胸内压过度升高;③减少正压通气对循环系统的副作用;④进行呼吸肌锻炼。PVS只能由IMV或SIMV来实施,且呼吸机频率在7次/min以下。据报道目前机械通气治疗12h后,仍用FVS者不足20%,80%以上运用PVS治疗。临床上部分患者不能耐受PVS,原因为①患者临床情况不能适应呼吸功的增加;②技术因素,如使用按需气流系统,传感装置不敏感,患者须用力才能产生一个明显负压,以打开按需阀。这时最好采用FV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