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理原则与方法

(一)处理原则处理的一原则应该是:了解用药意图,发挥制剂应有的疗效,何证用药安全。在审查处方发现疑问时首先应该与与方医师联系,了解用药的意图,明确对象及药的途径作为配发的基酸条件。例如病者的年龄性别病情及其严重程度,用药途径等。对患者有合并病的病人审方时应注意禁忌症。然而,配伍禁忌是相对的。必须根据具体对象与条件来判定。在明确用药意图和病人的具体情况后,再结合药物的物理、化学和药理等性质分析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和作用,对成分剂量、发出量、服用法等各方面加以全面的审查,确定克服方法,必要时还须与医师联系,共同确定解决方,使药剂能在具体条件下,较好地挥发疗效并使病人服用方便。

(二)处理方法疗效的配丛禁忌,必须在了解医师用药意图后共同加以矫正和解决。但物理的或化学的配伍禁忌的处理,一般可在上述的原则下按下法进行:

1.改变贮存条件有些药物在病人使用过程中,由于贮存条件如温度、空气、CO、HO、光线等影响会加速沉淀、变色或分解、故应在密闭及避胸的格件下,贮于棕色瓶中,发出的剂量不宜多。

2.改变调配次序改变调配次序往往克服一些不应产生的配伍禁忌。

3.改变溶媒或添加助溶剂改变溶媒是指改变溶媒容量或改变成混合溶媒。此法常用于防止或延缓溶液剂的析出沉淀或分层。

4.调整溶液pH值[H+]的改变能影响很多微溶性药物溶液的稳定性。

5.改变有效成份或改变剂型在征得医师的同意的条件下,可改换有效成分,但改变换药物的疗效应力求与原成分相类似,用法也尽量与原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