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药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新药的审批与其它科研成果的鉴定或该国已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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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申请“新药证书”时同时申请生产新药。经省卫生厅(局)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在发给“新药证书”的同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末取得批准文号的一律不得生产。

持有“新药证书”的研制单位,若不具备生产条件,可凭“新药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此证书(副本)向省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四)第一、二类新药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第一、二类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卫药试字”。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用及省级新药特药商店零售。试产期间,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该新药的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该新药的疗效和毒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者,由卫生部决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新药试产期满,由生产单位汇总有关方面材料,向省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告者取消原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