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阴篇正误

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自利益甚」。

【按】

吴人驹曰:「自利益甚」四字,当在必胸下结□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则是已吐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复曰:若下之无所谓也,从而移之。

伤寒,本自寒「格」〔下〕,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按】

经论中并无寒下之病,亦无寒下之文。玩本条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当是「格」字,文义始属。注家皆释胃寒下利,不但文义不属,且与芩、连之药不合,当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