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下月施行

时间
2008-11-06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须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这是卫生部近日公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980年1月2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办法》指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办法》对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工作的申请与受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建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办法》还规定,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对疫苗质量原因或者疫苗检验结果有争议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