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药炮制技术亟待保护

时间
2004-03-31

日前,在由中国中医研究院举办的一次座谈会上,一些从事中药炮制的老专家呼吁,国家应尽早立法,以保护中药炮制技术这一我国最具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否则,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将受到冲击与损害。

专家们介绍,绝大部分中药材不能生用,必须经过炮制后才能运用于临床。对药材进行炮制,一是为了除去杂质和非药用部分;二是消除或降低药物的毒性、烈性或副作用;三是改变药物的性能,使之适合临床需要;四是便于制剂和贮藏。这一我国特有的技术使中药材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其奥妙令外国人叹为观止,百思不得其解。

为了保护中药炮制技术这一奇葩,2001年底,国家科技部和原外经贸部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其中将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列为禁止出口,并对制川乌、制草乌、熟大黄、熟地黄等21项加工技术做出明确的限制。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及“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这些措施对防止中药炮制技术的流失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环境愈发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涉足我国的中药饮片加工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有外商投资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不下40家,在素有“药都”之称的河北安国,就有港资、日资、美资的4家合资或独资公司从事着中药饮片的生产。在这种局面下,确保中药炮制技术不外流是非常困难的。

专家们认为,由于中药炮制技术系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对目前掌握这些技术的我国厂家而言,因其绝大多数非原创技术,几乎不可能获得专利并进而得到保护。而国际上另一种技术保护的惯用方法——商业技术秘密,我国企业对其又不太熟悉,更谈不上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这种情况,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仔细研究,尽快采取有利于保护民族文化精髓的有效措施。专家建议应尽早就保护中药炮制技术立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护这一民族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