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凸显三大问题

时间
2004-06-15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河北省唐山市2003年10月1日到2004年5月底婚检率仅为1.68%,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军婚(军队要求必须婚检),比此前婚检率一直保持98%以上的比例大幅下降。

通过调查,适龄青年婚前不愿意参加婚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双方身体状况良好,没什么大毛病,没有婚检的必要。二是怕花钱,嫌麻烦。三是有意隐瞒,主要是一方有病情或有隐情,不想让对方知道。四是缺乏必要的优生优育知识。

由于取消强制婚检,将会产生如下问题:

一、出生缺陷有增加的可能。婚前医学检查可以避免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当的结婚和生育,对查出的影响婚育的疾病和异常情况,可提前进行积极防治和指导,为保障母婴安全、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筑起第一道防线。不进行婚检,不仅会造成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性疾病在夫妻之间传染,同时也会造成母亲和和婴儿之间互相传染,给我国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医疗资源浪费大。自婚检工作开展至今,全国各级医疗机构都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管理系统,配备了大量设备及人员,目前这些都处于半闲置状态,如检验药品试剂盒由于检验份数少,打开后长期不用造成过期失效,增加了医疗成本。

三、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难以达标。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依托婚检,医疗部门可以及时掌握结婚青年信息,通过宣传动员女青年加入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及时消除生育和发育中的危险因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而目前,这项工作已很难开展。

针对此,医疗界的一些人士建议:

一、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力度。《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而新《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实施自愿婚检与这两条发生了冲突,希望出台相应政策支持恢复婚检,消除疾病隐患,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提高婚检效率。适当调整婚检项目,摒弃过去强制服务项目,设置更科学的检查项目,提高检查质量,增强婚检的针对性。

三、加大婚检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营造重视婚检、自愿婚检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