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烈士年龄资格看关爱生命

时间
2003-10-23

据《扬子晚报》报道,从今年起,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请追认烈士。但此前被追认烈士称号的依然有效。

据悉,此消息来源于一份中国国家民政部对未成年人追认烈士年龄限制问题所作的答复。民政部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属于本人能理解并可预见相应后果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应当包括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长期以来,在和平时期的人们的心中,“烈士”似乎没有年龄大小之分,关于烈士的制度性表彰中,年龄也似乎不是一种硬性的表彰标准,完美的“利他主义”是我们社会通用的第一判断。在浓烈的推崇完美“利他主义”的价值判断氛围里,年龄只成为新闻报道中惯用的“绿叶”,承袭着社会上关于烈士极致化“义无反顾”的价值期盼,但凡提到见义勇为的烈士,报道中必有“奋不顾身”等字眼相随。

可是,当我们感动于一个个热血的事件时,我们不能不睁大眼睛的是,有相当多的很小的孩子,他们在尚未真正理解人生及生命的意义,甚至还未爬上人生这个大舞台的台阶时,就献出了幼小的生命。比如,《中国少年报》曾在一个月内收到14个省的34篇来稿,报道17起少年抢救他人而身亡的事迹,其中大多数属于能力不足或抢救不当。这其中固然有偶然的因素,但也与一些媒体与某些相关制度过分推崇“烈士情愫”不无关系。对某些带“血”的、甚至献出年幼生命的“见义勇为”,社会上盲目的鼓动也要负起相关的责任。

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在某些共同的大前提下,还应针对不同人群细化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体系,这是人性化关爱的需要。一个普通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烈士,其实是需要一些客观条件的。而我们现在关于烈士的价值评判,实际上仍是一个“大笼统”的成人标准,而没有根据具体人群作出更人性化的细分。

前不久,北京市有关部门将《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最后一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遇到坏人坏事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改为了“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去掉了“敢于斗争”的要求。此举实际上就是对年幼生命的人性化、制度化关爱的起步之一。

我们期待着越来越多的关爱年幼生命的具体举措出台,以最终汇成一个立体化关爱的价值评判体系,以人性化的视角呵护祖国的“花朵”,与发展变化中的社会道德、伦理、制度体系“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