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在“双乙酸钠官司”中三方都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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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7

中国食品报于7月15日在《添加剂周刊》刊发的《双乙酸钠宁波惹官司》一文,引起了食品业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瑞士某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中国代表处副主任丁维先生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双乙酸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榨菜厂、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等3方4个单位,都负有一定责任。

丁维先生认为,榨菜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乙酸钠经销商赔偿巨额损失,应该将有争议的榨菜送到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弄清榨菜变质的具体原因。如果榨菜厂没有这样做,变质的榨菜也已经被销毁,则很难找到榨菜变质的确切原因,那么,这个官司就很难打下去。不过,丁维从消费者的角度,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丁维认为,将未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双乙酸钠用于榨菜的生产之中,是一种对消费者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任何一种食品添加剂在被正式允许使用之前,卫生主管部门和使用企业都必须充分考虑它的安全性。

既然国家卫生部门没有批准双乙酸钠可以用于榨菜的防腐,双乙酸钠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就不应该在说明书中宣称“双乙酸钠对榨菜有积极的防腐作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这样做,是一种超范围的宣传行为,容易误导企业使用双乙酸钠。

同时,榨菜厂在此案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既然国家卫生部门没有允许双乙酸钠可以用于榨菜的防腐之中,那么,榨菜厂就不能在生产的过程中使用双乙酸钠。榨菜厂在生产榨菜的过程中,使用双乙酸钠,也是一种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

另外,榨菜厂所在地的卫生监督部门,在此案中也负有责任。榨菜厂的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存在质量隐患,卫生监督部门就不能允许榨菜厂生产,更不能给榨菜厂发放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