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室内污染“拒之门外”(03-02期)

时间
2003-04-17

室内氨气污染——消费者终于讨到了说法

据《天津日报》报道:2002年12月1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由于建筑造成的室内空气氨气污染案,原告李先生胜诉。

1998年10月20日,天津市民李明亮购买了天津市河东区的一处商品房。他于2000年5月入住,入住后全家人不同程度地出现鼻炎、咽炎、失眠、头发脱落等症状。2001年8月,李先生请环境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结果显示,室内氨气含量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拿到检测报告,李先生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复检测结果显示,该室内空气中氨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倍以上。法院判决被告60日内对原告的房屋室内氨气做无害处理,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元。

在上则消息中,室内的氨气是这次纠纷争论的焦点,那什么是氨气呢?它的主要危害又有哪些呢?我们采访了北京市呼吸病研究所主任医师王浩彦。他说,氨气是一种无色而具有强烈刺激性味的气体,氨气的溶解度极高,所以它常被吸附在人的皮肤黏膜、眼结膜及呼吸道内,从而产生刺激和炎症。氨气可麻痹人的呼吸道纤毛和损害粘膜上皮组织,使病原微生物易于侵入,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人体短期内吸入氨气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严重者甚至会出现窒息症状。

上则案例是国内首例消费者胜诉的室内空气氨污染案。此前,全国特别是北京因室内氨气超标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但大都以消费者败诉而告终,极个别的是通过法官的调节而和解了。对此案的判决,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宋广生主任表示:此案原告胜诉,有积极意义,这表明国家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室内环境的标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和提高全民的室内环境意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原告李明亮先生的代理人,天津市还源和律师事务所雷建成律师说:此案中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第一,室内氨气超标根本不适宜人们居住和生活,说明李先生的住房有重大质量缺陷。第二,原告是无辜的,花了几十万元买了间“毒气”室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第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均规定,这类问题由生产者、经营者连带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法律依据是明确而充分的。

为了避免“室内氨气中毒”事件再次发生,我们解决室内的氨气一定要从源头开始,新买的房屋一定要经过监测部门检测验收后方可入住;使用装饰涂料时,尽量少用或不用含增白剂的涂料,因为含增白剂的涂料中会含有大量氨水。

为了预防氨气污染,我们可以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合适温度、湿度,但最最关键的就是在买房前要看仔细了,把自己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写入合同中,使自己的健康从法律上得到保障。

近年来,由于建筑造成的氨气污染案件在北京也屡屡发生,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绿色事业的不断推进,政府部门和百姓公众的共同努力,今天许多发展商和业主们倡导的绿色建材、绿色住宅的理想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