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明起恢复登记上牌验车10日起恢复

时间
2003-06-05

从6月6日起,交管部门将恢复机动车注册登记,6月10日起恢复机动车定期检验。昨天,交管局公布通告,对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根据规定,6月6日起将停止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已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须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到原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检测场进行检验;2.检验合格后指定车管所(分所)交回临时行驶

车号牌,同时办理注册登记;3.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正常工作日办理注册登记。

自恢复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国产汽车注册登记的检验统一调整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

从2003年6月10日起,交管部门将恢复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定期检验:1.原按尾号对应在4、5、6月份检验的机动车须于8月31日前检验完毕;2.其他车辆按尾号对应的月份进行检验;3.属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行业、集贸市场行业的机动车,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须参加定期检验的,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可免征机动车检手续费(7元/辆次)。

机动车未按通告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者其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有效期的,不准上路行驶。在非典疫情期间暂缓办理的驾驶证审验、换证工作,将视情况逐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