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发展从此有法

时间
2003-09-30

10月1日,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百万中医药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正式实施,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从此走上法制轨道,中国老百姓享受高质量的中医药服务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世界医学发展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方面,中医中药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鲜明的特点,并以其简、便、验、廉的优势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与规范,一些问题逐渐凸现: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有关部门对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造成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连贯,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与互补乏力。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存在不法人员以中医治疗为幌子,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和消费者,败坏中医药名誉的现象。

《中医药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两大重点问题: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改变中医药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基础差、底子薄、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的现状,《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并规定了一系列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广大患者的医疗安全,《条例》明确了各级卫生或中医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以及职责,重申了开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中医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针对中医药事业发展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条例》鲜明强调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并对机构设置标准、医疗服务规范以及科研活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了规定。《条例》还要求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方法处理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技能,以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和农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可以预见,有法可依的中医药事业,将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的老百姓,将因此享受到更加便捷、更加规范、更加高水准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