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规范各地可先行制定

时间
2003-11-17

本报讯(记者胡德荣)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1月14日在上海“东方科技论坛第36次学术研讨会——肝脏移植”上作了题为《肝脏移植的管理和有关立法问题》的报告,指出器官移植立法必须遵循七大原则;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尽快将器官移植纳入法制化轨道。

黄洁夫指出,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则是: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在是否捐献器官问题上,应考虑中国国情,保证死者亲属充分的知情和同意权;在器官分配上应按医疗需要,绝不掺杂经济等因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以及与人体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黄洁夫还希望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积极组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组建或授权有关机构成立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协调机构,对器官移植进行登记、调配和跟踪,并对相关信息存档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