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

时间
2003-07-18

本报讯(记者王心阔李晓东)日前,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

青海省规定,当以县为单位发生1例疑似鼠疫或霍乱(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流行性出血热,5日内发生病毒性肺炎50例、伤寒和副伤寒10例、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10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及不明原因传染病50例以上或死亡2例以上,即为重大传染病疫情。依据发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把疫情分为三级,并采取三级应急响应。《预案》还要求,各级政府要保证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疫情预防控制、疫情监测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