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时间
2003-08-06

本报讯记者孟庆普日前从卫生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一个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基本法律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卫生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发布实施。结合已有的《尘肺病防治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辐射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已经涵盖了目前主要的职业危害。截至目前,卫生部先后以部令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7个职业病防治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两个部颁文件,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工作也取得重要进展。经过修订、整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限值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等15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相继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