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的医疗管制

时间
2003-08-19

美国

20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医疗管制的中心是费用的控制,在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服务的分配问题上做得很少,而90年代后期以来,建立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已经被提到美国医疗管制的日程上。

美国主要依靠在竞争中确立相应的系统控制原则,而不是采取政府宏观控制的方式。其管制内容包括:收费管制、服务内容管制、投资管制、质量管制。

为进行质量管制,1989年美国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用于识别不称职的医生、牙医和其他持有开业执照的卫生工作者。数据库中存储的内容包括被吊销执照以及其他重大惩罚,还包括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判决结果。这是联邦政府惩戒医生的重大举措之一。信息来源于医院、法庭调查、保险公司或医学会的其他信息。

“第三方评价”也是质量管制的重要手段。美国一直有对医疗进行“第三方评价”的传统。1951年成立的医院联合鉴定委员会在1987年改称为卫生保健组织联合鉴定组织。

其他管制。资助医疗计划项目是美国进行医疗管制的手段之一。此外,还有其他旨在鼓励改善医生分布不均现象的政府资助项目。

美国的医疗管制机构因设立的目的而形式各异,或独立于行政系统,或作为行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管制机构的职能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创制法律和标准;承担从信息收集到法律执行的各种行政任务,并通过守法的监督和实施法律制裁来贯彻法律。

英国

英国的医疗服务主要是由政府以税收来承担服务的总费用,医疗服务独立于市场之外,成为公共部门内部事务。所以在医疗管制方面,政府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内容包括:资金供给、预算分配、医生报酬体系的设计、收费标准、卫生计划、补贴及税收、进入管制、收益管制、质量管制。

继1982年医疗管制组织机构改革之后,英国政府于1990年制定通过《国家卫生服务暨社区福利法》,断然开展了包括管理运营方式以及财源调配方法的各个方面在内的改革。该法案使地方卫生当局和医院拥有了更大的权利和责任,国家卫生部从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关心病人的需要。医院托拉斯可以实行自我管理,并且可以与地区卫生局直接签订服务合同以获取所需经费,地方卫生当局负责本地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和保健费用的支付,在地区和国家的指导下进行计划。

改革后以税收为财源免费提供服务这一点没有变,但通过医院服务中导入内部市场,向独立的管理运营和不平等的服务提供转变。

日本

日本的医疗管制包括:资格管制(从业者资格管制、医疗设施开设者资格管制、医疗设施管理者资格管制),价格管制,质量管制,投资管制,医疗计划。

日本厚生省对医疗政策的制定发挥着决定性影响。日本医疗政策制定程序通常为:厚生省及其所属审议会、协议会就医疗政策提出相关建议、草案,经与执政党协商、修改,提交国会审议,获得通过后即可生效实施。由于日本实行医疗服务的法定价格,所以厚生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在医疗管制中的作用较为突出。

2001年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组成厚生劳动省。

近年来,放宽管制成为日本行政改革的主要趋势之一。其中涉及厚生省的相关事务有:对企业经营医院的检讨;放宽民间部门参与儿童保育相关福利服务的管制;放宽厚生年金基金运用的限制等100多个项目。

此后,日本又于1998年、1999年两次发表“关于放宽管制的见解”,其中进一步提出了一些涉及厚生省的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