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建职工医疗互助会

时间
2003-09-01

本报讯(记者尹肃) 辽宁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卫生厅等6部门最近联合在全省开展“医疗互济、共保健康”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推出旨在发扬互助共济精神、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住院医疗负担的医保补充措施——创建职工医疗互助会。

职工医疗互助会章程规定,辽宁省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驻辽的中直单位和外省市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以基层工会团体形式入会,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会员单位入会职工每人年缴纳30元医疗互助会费,在医疗互助会一年最多可以报销2.5万元医疗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的会员单位入会职工每人年缴40元医疗互助会费,一年最多可以报销3万元。

该省职工医疗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辽宁省职工医疗互助会理事会”,同时还设立了医疗互助会监事会,对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