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医疗垃圾造成危害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时间
2003-10-27

本报讯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日前发布施行。为此,国务院副总理兼卫生部部长吴仪已于近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共分七章48条,分别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医疗垃圾处理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医疗垃圾监督管理、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罚则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今后,所有医疗机构都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

新颁布施行的这个办法规定,今后医疗废物将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今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