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民可享受医疗救助

时间
2003-11-25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怎样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就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将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意见提出,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他发放办法。

据了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具体救助办法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意见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研,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