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行医疗执业风险保险 医疗赔偿由保险公司“埋单”

时间
2003-12-02

本报讯(记者袁立新)深圳市酝酿多年的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终于出台——11月28日,深圳市卫生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成为我国第一个引入商业保险为医疗执业行为投保的城市。今后,深圳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行为中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等承担赔偿责任时,将由保险公司出面理赔。

深圳市卫生局局长周俊安说,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保险;社会性医疗机构应该参加保险,并且将来也要逐步成为必须参加保险的机构。

根据协议,在深圳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等产生的医疗赔偿,均属于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的理赔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和医疗业务量,深圳市将医疗机构划分为10个风险等级,医务人员也根据岗位风险系数不同划分为10个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的不同缴纳数额不同的保费。就是说,风险越高,缴费越多,获得保险的系数也越高。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规定,8种情况保险公司不理赔,即:非被保险人诊疗行为的灾害性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病员在医院内死亡、残废及功能障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病员在医院内死亡、残废及功能障碍;非法行医造成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酒醉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被保险人非法使用伪劣药品、伪劣卫生材料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被保险人非诊疗行为造成的罚款;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所致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与病员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