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时间
2003-07-02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办事职责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中医类执业医师考务工作政策,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授予医师资格通知书”并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纠查本行业的非法行医活动;

(三)办事条件

凡经过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医师资格证书》;考试未合格的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能发给《医师资格证书》。从收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达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医师资格证书》。

(四)办事程序

考试报名→《填写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通过资格审查→实践技能考试→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填写“授予医师资格通知单”→厅领导签字→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制证→贴照片→盖钢印。

(五)办事纪律

依法行政、严格标准、认真审查、不出具伪证。否则,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

(六)办事结果

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医师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七)服务承诺

热情接待、有问必答、有事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