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发展民族医药的要求

时间
2008-12-02

发展民族医药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对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这一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要提高对民族医药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把民族医药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并做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2)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各有关部门应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同时,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3)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疗队伍。要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院或门诊部,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少数民族个体开业行医。为加强民族医疗队伍建设,必须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

(4)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民族医药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开展各民族医药之间、民族医药与中西医药之间的学术交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此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药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

(5)搞好民族医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在进口西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同时,要制定措施,保护药源,有计划地培育种植名贵藏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