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医“个体化”优势

时间
2007-01-19

中医治疗“个体化”优势,与中医其他优势一样,都是与西医比较而言的。个体化,体现了诊断与治疗上的特异性与准确性。但是,在对中医个体化优势的认识上要有一个度的把握,如果无限地扩大其意义,就会产生误导,走向极端,导致中医理论上的混乱。

个体化与辨证论治规律

中医治疗的个体化特征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因体质差异而治有不同。由于体质类型的不同,证候表现和治疗有所不同。二是因兼邪不同而治有不同。同样是肝阳上亢,或夹痰或夹瘀,治疗有别。三是因正邪盛衰不同而治有不同。同样一种病,或正盛邪衰,或邪盛正衰,扶正祛邪主辅有别。四是因病情缓急不同而治有不同。病急治其标,病缓治其本,标本缓急先后不别。五是因发展阶段不同而治有不同。中医特别强调疾病的动态观,随疾病发展阶段(或病邪深浅)的不同,证候表现亦有变化,法随证变。六是因地域气候不同而治有不同。东西南北,春夏秋冬,同是一种病,也须因地因时治之。中医这些治疗个体化特征,与西医比较起来,的确更加合理与准确。但这也仅仅是与西医比较,而将其放回到中医学范畴中去看就无特点可言了,因为这些都是中医辨证论治的基本内容。可以这样说,中医的治疗个体化是辨证论治规律的具体表现。中医辨证论治的基本规律就是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等。中医的治疗个体化特征就是在这些规律的具体运用中表现出来的。

既然中医治疗个体化遵循的是中医辨证论治的基本规律,那么它的表现就一定如同八纲辨证一样,有阴阳表里寒热虚实之分;如同六经辨证一样,有太阳、少阳、阳明、太阴、少阴、厥阴之别。由于证候发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规定了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具有其基本的证型分类。虽然中医的治疗个体化特征表现较多,但它跑不出基本证型范围。换言之,中医治疗个体化,不是“千人千面”,更多的情况是“大同小异”。就《伤寒论》太阳病证治为例,太阳病总纲是“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这是区别于其他经病证的基本特征,符合这些特征的疾病就可收入太阳病的辨治范畴。具体辨治,太阳病可分为经证与腑证。就经证而言,基本分为太阳伤寒(表实)证与太阳中风(表虚)证,分别有麻黄汤与桂枝汤主之。如果疾病深入,表现为太阳腑证,则按腑证治之。这是病在太阳的基本证治,讲的就是太阳病之共性,是“大同”。“小异”则表现在对太阳病兼证、变证的处理,这应该是太阳病的个体化表现,但处理的原则还是要遵照太阳病主证(基本病机)进行辨治,以其主方加减治之。如桂枝加葛根汤证、桂枝加厚朴杏子汤证、桂枝加附子汤证、桂枝去芍药汤证、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证等等,都是桂枝汤证的兼证与变证,治法都是在桂枝汤基础上加减变化完成的。

个体化与个案化

强调个体化,是对中医辨证论治精神的彻底贯彻。虽然中医将每一个疾病都进行了基本的证型分类,但并不把它们看作就是辨证的终端,而是以此为原则、为线路,根据病人个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对疾病继续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辨其细微差别,力求最终画出与个体病情几近相同的图像。这也就是中医个体化的意义所在。

现在有些观点则不是这样认为,提出:中医教课书对中医疾病证型的分类是对中医认识疾病的限制,不符合中医个体化思想,是违背中医辨证论治理论的。并说古代中医并没有将疾病进行证型分类,证型分类是现代人制定的框框,是对中医辨证论治精神的修正。这些观点看似有点道理,实际是对中医治疗个体化的错误理解,没能正确把握它与辨证论治规律的内在联系。

之所以有人持有上述错误观点,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将古代中医临证经验的“个案化”与我们现在讲的中医治疗个体化画上了等号。古代个案化,表现了古代中医发展的历史现状,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发展水平直接相关,是中医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有现象,是古代中医行医个体化、无组织性的表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医个案化就会消失。现代临床虽然仍有个案存在,但它已成为个别现象而非普遍现象,所以不能再称之为“个案化”了。再说,现代的个案与古代的个案处理过程已经有了明显不同,现代临床个案的处理直接受到教课书疾病证型辨治规律的指导或影响,这是古代个案处理中所没有的。

个案化是中医发展阶段中的一种历史现象,而个体化则是辨证论治的一个基本特征,两者不是一回事,不具有可比性。如果非要把中医个体化理解为个案化,并向个案化方向发展,那不是中医的进步而是倒退。

个体化与标准化

中医教课书对疾病证型进行确定,其对中医发展的重要贡献还在于它为中医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了科学的基础。中医作为一种自然科学学科,规范化、标准化是其发展水平的反映,是其科学程度的标志。中医将古代分散的个案辨治经验,发展到现代的疾病证型规律的归纳,将辨证论治由经验水平上升为理论水平,这是一种质的飞跃,是一种科学进步。由于教课书随着中医临床、教学和科研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了及时补充和修改,其中大部分内容已成为中医规范与标准制定的依据,并且在规范和标准阙如的情况下,教课书可以作为规范、标准的替代。如果无限扩大中医治疗个体化,不认可现行中医教课书对疾病证型规律的总结,也必然对现行的中医病症诊疗规范和标准带来冲击,会严重动摇中医界对现有中医标准科学性的信任。

个体化作为中医辨证论治的一个特征,一定是在遵循辨证论治基本规律的前提下体现的,不是一种独立于辨证论治之外并与之并列的中医特色。所以,强调中医治疗个体化,并把它作为一个优势来看待,一定要把握它与辨证论治规律的内在联系,把握它与中医规范化和标准化之间的关系。如果无限扩大中医治疗个体化的意义,甚至于将它与现代的中医辨证论治规律对立起来,那必然给中医已有的科学基础和框架带来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