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上)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时间
2008-12-08

法苑传真

常山 出台违法企业记分管理办法

丰县 推行“首席办案人”制度临沭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近日,浙江省常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常山县药品零售企业药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许可证核定项目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工作情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其他情况五个方面,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据企业违法程度予以相应的记分,以1年为时限进行累积。根据企业年度积分情况,监管部门将分别给予加强监督检查频率、重新接受法律法规培训、纳入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依法实施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山讯)

丰县 推行“首席办案人”制度

本报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打破以往案件均由科室负责人作为案件负责人、经验丰富的办案稽查能手作为具体办案人员的做法,在执法办案中推行“首席办案人”制度,收到良好效果。

该局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根据案件的首次发现人、案件的难易程度、执法人员手头案件数量以及各自专长,由分管局长确定“首席办案人”;“首席办案人”为新人的,安排一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老稽查”协助其办案,在执法程序和稽查技巧等方面给予指导。与此同时,该局还定期开展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召集“首席办案人”交流稽查办案心得,总结办案经验,以提升他们的稽查执法水平。(常仁厚)

临沭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报记 为规范执法行为,山东省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审核监督等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该局成立了案件自由裁量审理委员会,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范围、裁决幅度及违法事实要件的确定等做了进一步分类细化,确保执法实践中做到准确、科学适用。同时,将适用情况、群众投诉受理反馈情况等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此外,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该局还建立完善了受理投诉、立案调查、执法登记、集体讨论等程序和制度,确保所有行政处罚案卷100%存档。(杨德方)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汤涵 杨悦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药害事件频发,尤其在“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不良事件等多起药害事件中,受害者目前为止都没有获得足够的补偿,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些受害者几乎不可能依法得到有效救济;而在经济上,理性的药品生产者由于违法成本低廉,也没有主动保障产品质量的动力,出现问题企业百般脱罪,责任无人承担。之所以会这样,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法律形式鼓励受害人通过讼诉形式获得实际额以外的赔偿。为此,本版分三期刊登《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在简要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的基础上,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各要素在各个国家的实施情况进行比对,旨在为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相关参考。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简介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当时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即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由于陪审团比法官更加了解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实,而且法官对于损害赔偿数额也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故陪审团有权判决被告人承担超越损害填补数额的赔偿数额。

但惩罚性赔偿制度最终在美国得到了更快的发展,目前美国除了路易斯安那、马萨诸塞、内布拉斯加和华盛顿四个州外,各州均已采纳了这一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已经成为了美国各种法律中一项非常牢固的制度,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多借鉴英美两国。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

虽然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国家已经有两百年的历史了,但是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的内涵还是非常含糊的。因为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对惩罚性赔偿这一术语的解释也各不相同。

1.英国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金”的定义是:“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律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美国

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惩罚性赔偿金”定义为:“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从英国和美国有关“处罚赔偿金“”的定义可以看出,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一般强调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惩罚性赔偿必须充分考虑加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二是惩罚性赔偿金不包括用于补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补偿性赔偿金。另外,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惩戒和威慑。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象

1.美国

在美国,17世纪至18世纪,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失及精神痛苦的案件。自19世纪以来,惩罚性损害赔偿转向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不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合同案件。本世纪以来,由于各种大公司、大企业生产各种不合格的商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案件频发,惩罚性赔偿逐渐适用于产品责任。

2.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于对动产的侵犯,对土地的侵犯,对人身的侵犯以及欺诈、诽谤等。但在合同违约案件中,惩罚性赔偿不能适用。

3.加拿大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定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任何案件中适用,只要被告的行为是严厉的、报复性的、应受谴责的或者恶意的。此外,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案例确认,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国际侵权案件中,如诽谤、侵害、非法监禁等。疏忽行为也可能导致惩罚性赔偿,但适用很少。惩罚性赔偿同时可以适用于违约案件中,条件是原告所受损害是由一个独立不法行为所致。在被告已经受到刑事制裁之后,惩罚性赔偿亦可以得到适用。但总的原则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必要的,而是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