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珍药用衡量析疑

时间
2008-12-09

关键词:李时珍《本草纲目》度量衡

摘要:本文对《本草纲目》所述衡量进行了辨析。认为后人不理解李时珍衡制的主要原因是,他概述了自汉唐至明清不同时代的使用的衡量制度。

古代的药量单位和量值,随着历史的发展有很大的变化。自南北朝时期的陶弘景到明清时期的医家,都有论述,但所述不一。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中说:“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正尔依此用之。”唐名医苏敬在《新修本草》中引用了陶弘景的这段话之后说:“但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晋秤始后汉末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耳。金银丝绵,并与药同,无轻重矣,古方唯有仲景而己涉今秤,若用古秤作汤,则水为殊少,故知非复秤,悉用今者尔。”此外,孙思邈、李杲等人对陶弘景的这段话皆有评述。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引用了陶弘景和苏敬的话之后说:“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厘。四厘曰累(音垒),十厘曰分。四累曰字,二分半也;十累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去声),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也。八两曰锱。二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1]就衡制来说,李时珍在这里给出了完整的衡制及进位关系,但后人认为其衡制关系混乱不堪,无法在临床使用。

吴承洛先生《中国度量衡史》将李时珍的解释采入书中,并特加图示,但亦未敢苟同,其论只称“历来未有用之”,“以备参考”。

李时珍是我国古代杰出的医家,有着十分丰富的临床经验,不至于对药用衡制如此混乱不清。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后人认为李时珍的衡制错乱不堪,只能“以备参考”呢?换句话说,是李时珍脱离临床实际瞎编的一套衡制呢,还是我们没有理解古人?看来答案主要得从我们自身找。

后人不理解李时珍衡制的主要原因是,他在这里概述了自汉唐至明清,不同时期使用的衡量制度,以及不同时期衡量的换算。而我们由于对古代药用衡量制度研究不够,因此不知道李时珍说的是什么意思。下面就李时珍衡制所列二条分别予以说明。

十厘曰分

这句出现两个衡量单位:分、厘,二者的换算关系是1:10。这两个衡量单位是使用于什么年代的?现代学者一般认为,分、厘、毫、丝、忽这些精细衡量单位起源于宋代太宗时期。吴承洛先生《中国度量衡史》说:“《宋史·律历志》取乐尺积黍之法,命名于权衡中,于是重量名称中,始有分厘毫丝忽五名……”厘、毫、丝、忽的重量太小,方药中极少使用这些衡量单位,但作为“厘”上“钱”下的一个衡量单位“分”,却是明清时期常用的。明清时期的药用衡制及其关系是:

1斤=16两

1两=10钱

1钱=10分

但“分”作为一个衡量单位,汉魏时期就已经有了。梁·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中说:“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累),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他的这句话说明了几点:1、“古”没有“分”这个衡量单位;2、“今”即陶弘景所在的南北朝实行的是两、分、铢制,其进位关系是:

1两=4分

1分=6铢

我们已经讨论过,自汉至唐一直沿用这套衡制,而并非自南北朝始。[2]如《伤寒论》麻黄升麻汤:“麻黄二两半,升麻一两一分,当归一两一分,知母十八铢,黄芩十八铢,萎蕤十八铢,芍药六铢,天门冬六铢,桂枝六铢,茯苓六铢,甘草六铢,石膏六铢,白术六铢,干姜六铢。”

《金匮要略》侯氏黑散:“菊花四十分,白术十分,细辛三分,茯苓三分,牡蛎三分,桔梗八分,防风十分,人参三分,矾石三分,黄芩五分,当归三分,干姜三分,芎三分,桂枝三分。”

属于西汉时期的《武威汉代医简》中的医方大量用到“分”,如:简42~43:“麻黄三十分,大黄十五分,厚朴、石膏、苦参各六分,乌喙、付子各二分,凡七物皆并治。”

牍83甲乙:“樊石二分半,牡三分,禹余量(粮)四分,黄芩七分,蘖米三分,厚朴三分。”

葛洪《肘后备急方》:“龙骨三分,藜芦二分,巴豆一分。又方:干姜、附子各一两,桂二分,巴豆三十枚。”

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方中的“分”应读为“份”,即是一个估量单位。古方中确实有读为“份”者,但那是少数。如上方中的“分”读为“份”,有两个问题不好解释。一,一方中有衡量单位两、铢,还有估量单位“分”,出现了两个取药标准,如何取?二,估量单位只能是少数,相互间的比例不大。如上所列分数从3~40不等,如何抓取?且一方中有草本类、木本类、矿物等类,长短不一,比重不同,分数之间相差巨大,如何抓?

隋唐时期度量衡的量值较前代有了巨大的变化。统治者为了最大限度剥削人民,秤砣越来越大,升斗越来越大。隋唐时期的一两已是东汉时期的三两。而药用衡量单位的衡值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巨大的变化,医家代代相传,守旧制而不变。如孙思邈就指出,“隋人以三两为一两,今依四分为一两称(秤)为定。”[3]隋人已通行大斤大两,合汤药及秤金银玉帛用小斤小两,其大小之比为三比一,他开方用药“依四分为一两称(秤)为定”,即依陶弘景以来医家共用的斤、两、分、铢制,亦即小升小两。《旧唐书·食货志》、《通典·食货》等书都记载:“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

所以,汉唐时期的“分”,和李时珍“十厘曰分”之“分”虽然写法一样,但意义完全不同。前者主要在汉唐时期使用,后者主要在明清时期使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四累曰字,二分半也

李时珍的这句话提到三个衡量单位:分、字、累。“累”的量值太小,未见方药中使用者,这里不讨论。重点讨论“分”和“字”。

汉唐时期的衡制是斤、两、分、铢,“字”不在其中。明清时期药用衡制单位是斤、两、钱、分,按卢嘉锡先生《中国古代科技史·度量衡》的考证,明清时期的一两约折合今制37g,则1分=0.37g,作为一个药量单位,已经相当小了,如果用半分就更小了,故“分”一下,药方中罕有用其他单位者。

“字”,今人多认为是个估量单位,即以铜钱撮粉状药,盖钱面的四分之一。如近代医家张山雷指出:“古方中每有一字三字之名,未见有人为之说明者。颐谓古人抄药,恒用铜钱以代药匕,有所谓一钱半钱匕者,即以铜钱抄药,满之为一钱,则半之为半钱。非近时十分为一钱,五分为半钱之权衡也。盖唐以后,一文大钱,必有四字,其所谓一字三字者,则即以一钱抄药,用其四分之一,即为一字,用其四分之三,即为三字。凡医书中,亦有所即谓一字匕者,其义可知。”[4]今人王振国先生《古方药量考证》也指出:“字:即以古代穿眼铜币(如开元通宝钱币,币上有“开元通宝”四字分列四周)抄取药末,填去钱面一字之量,即称一字。”[5]

那么,李时珍“1分=0.4字”之衡制是什么年代的呢?

答曰:李时珍这里谈的是宋元衡制和明清衡制的折算,即宋元时期的1字等于明清时期的二分半(即“四累曰字,二分半也”)。换句话说,明清时期的1分等于宋元时期的0.4字。

何以知道“字”是宋元时期的衡量单位?

现在高等中医院校的方剂、《伤寒论》、《金匮要略》教材宋元明清时期药用衡量单位皆为斤、两、钱、分,学者也如此认为,如王振国先生认为“宋代设立两、钱、分、厘、毫之目。即十毫为厘,十厘为分,十分为钱,十钱为两,以十累计,积十六两为一斤。元、明至清代,沿用宋制,很少变易,故宋、元、明、清之方,凡言分者,是分厘之‘分’,不同于晋代两钱半为一分之‘分’。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说:‘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现一般用药多从其说,汉之一两,可用3克。”[5]

但事实并非如此。宋元时期实行的药用衡制,既非汉唐时期的斤、两、分、铢制,也非明清时期的斤、两、钱、分制,而有其独立的衡制系统。由于宋元时期的衡制长期被后人误解,即认为宋元时期和明清时期一样,都使用斤、两、钱、分制,故对这个问题须专文予以讨论,限于篇幅,这里仅讨论“字”这个衡量单位。

“字”在宋元的医方中是衡量单位而非今人所说的估量单位,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

1、宋元医方中大量用到“字”,并非用估量单位能解释。

《普济本事方》桂枝加厚朴杏子汤:“桂枝(去皮,不见火),芍药(各一两),甘草(六钱三字,炙),厚朴(六钱三字去粗皮,姜汁炙),杏仁(去皮尖,十七个),

右锉如麻豆大,抄五大钱。”

真武汤:“茯苓(去皮)、芍药(各三分),附子(一枚,炮,去皮脐,用四之一),白术(半两)。右粗末,抄五钱,生姜五片,水一盏半,煎八分,去滓温服。若小便利者去茯苓,下利者去芍药加干姜二分;呕者去附子加生姜二两,咳者加五味子六钱一字、细辛一分、干姜一分。”

以上方中出现了两、钱、字、分。“分”如是明清时期的药用单位,干姜、细辛用一分,不亦小乎?如是汉唐时期的衡制,怎么会有“钱”、“字”出现?甘草、厚朴、五味子秤六钱之后再用铜线撮三字、一字,不亦谬乎?

钱乙《小儿药证直诀》涂囟法:“麝香(一字),薄荷叶(半字),蝎尾(半钱,一作半字),蜈蚣末、牛黄末、青黛末(各一字)。”

小黄丸:“半夏(一分),巴豆霜(一字),黄柏(末一字)。”

蝉花散:“蝉花、白僵蚕、甘草(各一分),延胡索(半分)。上为末,一岁一字,四、五岁半钱。”

上方中出现了“字”、“钱”、“分”,且不说半字如何撮,明清时期的1分是一两的百分之一,半分则为一两的二百分之一,一字、半字与一分、半分的区别在哪里?

桃枝丸:“巴豆霜、川大黄、黄柏(末各一钱一字)。”

麝蟾丸:“大干蟾(秤二钱,烧另研),铁粉(三钱),朱砂、青礞石(末)、雄黄(末)、蛇黄(烧取末各二钱匕),龙脑(一字),麝香(一钱匕)。”

“桃枝丸”三味各一钱一字,难道是秤一钱后再撮一字吗?“麝蟾丸”提到“钱匕”,为什么“一字”不提“一字匕”?

烧青丸:“轻粉、粉霜、硇砂(各一钱),白面(二钱),玄精石(一分),白丁香(一字),定粉(一钱),龙脑(十字)”。

方中用到了“一字”、“十字。”“十字”难道是撮十下或别的撮法?

2、“字”是宋元时期的衡量单位的另一个有力证明是考古文献材料。卢嘉锡《中国古代科技史·度量衡》所收序号3的银盆铭刻“重拾五两五钱一字”,序号5的银盆重“伍拾肆两壹钱贰字”,序号16的银托盘重“拾两捌钱叁字”[6],计金银须精细,不能估量。上列金银器上所刻的重量,明确地说明了“字”是衡量单位,而不是一个估量单位。金银也是不能估的。

上例充分说明,简单地把“字”看作一个估量单位,并不符合实际。钱乙等宋元医家,在药物的用量上十分精细,用药绝非论分(份)撮或用铜钱按字撮。至于1字何以等于2分半,涉及到宋元药用衡制与明清药用衡制的换算,将在另文论述。

参考文献

[1]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点校本)[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53.

[2]李具双.汉唐时期药用衡制及量值考[J].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4,27(2):13~15.

[3]李景荣.备急千金要方校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16.

[4]张山雷.张山雷医集(下)[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275.

[5]王振国.《本草纲目》附方现代研究全集.妇儿五官科卷中[M].济南:济南出版社,1998:758,755.

[6]卢嘉锡主编.中国古代科技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