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中的3大误区

时间
2008-12-09

有效的保护药用动植物资源是关系到中医药学能否持续发展的前提,它不仅涉及多部门、多地区以及政策立法、管理体制、经济贸易等问题,科学研究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保护等级即植物的优先保护次序的划分是以植物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于物种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为此,关于药用植物等级划分标准有学者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讨,但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独立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濒危等级≠保护等级

濒危等级是对现有环境下一个物种绝灭的危险性的评估,评估绝灭危险性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而保护等级划分是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如IUCN红色名录濒危等级的分配)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经常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

2.地区性濒危≠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如莲的问题,莲在印度被列为濒危物种,而在我国则分布很广。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的误区。

3.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已经重视了中药材栽培基地的建设,因此,在有大面积栽培的同时,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的概念的认识问题,在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以野生稻为例,普通野生稻是栽培稻的始祖,其蕴藏着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基因,这是栽培稻所没有或罕见的。1973年,“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凭借在海南发现的普通野生稻,成功培育出举世瞩目的三系杂交水稻品种,使我国水稻生产有了重大突破,为解决我国乃至世界粮食安全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2000年,袁隆平等与美国的科学家合作,通过分子技术从普通野生稻中发现两个增产基因,可比现在的高产杂交稻增产36%,再次印证了野生稻在杂交稻研究中的宝贵价值。可以说,没有野生稻资源,培育优良栽培稻品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中药材作为自然资本,当其发出经济上稀缺的信号时,价格会起一种协调机制而推动科技进步或被人造资本替代。在现阶段,有大量资金投入到中药替代品的研究或栽培基地的建设,这的确是缓解野生资源压力很有效的措施。从很多濒危药用植物在不同时期出现货滥价滑的情况看,大有供过于求的趋势。这主要是市场作用的原因,但这种假象常常使许当多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这些商品的野生资源无需给予更多的关注了。而真实的情况是在这些商品价跌物贱时,它们的野生资源由于无需任何投资而多处于被采尽挖绝乃至于灭绝的境地。造成野生资源压力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外,文化及社会的因素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众所周知,由于人们对“天然”的极大热情而引发了片面强调野生的局面,加之市场方面予以“配合”所造成的高价,对中药野生资源产生了极为严重的破坏。人参可能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文/崔光红 黄璐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