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DR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有人承担

时间
2008-12-09

我州2006年接到样两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一例是一小孩由于感冒购买了小儿氨酚黄那敏片,按照药品说明书服用两次后,患儿出现了脖子红、耳朵红、胸前痒的症状;一例是一名由于皮肤痒购买了氯雷他定片,按照说明书服用1次后出现了舌头麻木、胸闷、头晕、耳痛等症状。这两名患者停药后,症状都不能缓解,均经住院治疗方痊愈。两名患者的家属到我局反映,要求解决由于不良反应产生的一系列医疗费用。我局经过核实,确认这两名患者服用的药物均从正规渠道购进,质量没有问题。后联系生产厂家,厂家称其生产的药品是合格产品,发生的反应属药品的正常反应,厂家不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罕见,但由于服用合格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发生的治疗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出于人道,对此类情况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有的企业则根本不予考虑,认为药品是按照规定的标准来生产的,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地列出有关禁忌及不良反应,发生不良反应后,只要把这种不良反应按规定上报即可,没有义务给患者补偿。后认识不无道理,毕竟这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不是企业的责任,也不是企业所能解决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总体考虑这一问题,出台相关规定,建立国家药物不良反应治疗统筹基金。此基金由药品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可以参照目前医保资金使用的方式,也可以分企业的资金账户和国家统筹账户,具体操作时可按一定的比例,部分由企业承担,部分由国家统筹账户承担。

新疆博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