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识别假药、劣药和药物变质?

时间
2008-12-09

1984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3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未经批准取得批准文号而自行生产的;

③变质不能用的;

④被污染不能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应视为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规定的药品。

药物外观出现如下变化的,应视为变质:

(1)针剂:颜色改变,有沉淀分层,出现混浊、絮状物或黑霉点,以及其他固体结晶等。

(2)药片:白色药片颜色变黄、变深,出现花斑、霉点、潮解等。糖衣片表面褪色露底、裂开、发霉等。

(3)糖浆:出现较多沉淀、发霉。

(4)冲剂:发粘、结块、溶化。

(5)眼药水:有结晶、絮状物。

(6)眼药膏及其他药膏:失水、干涸、水油分离、有油败气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