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本草经》的成书--《神农本草经》研究述评之二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0-01-06

张登本 孙理军 汪丹 陕西中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根据目前能检阅到的文献,《神农本草经》之名最早见于西晋皇甫谧的《针灸甲乙经》序。认为其成书于汉代的理由是充足的,不过称为《神农本草经》的时间稍晚。因为,一是三国东吴名医吴普著有《吴普本草》,这应当是从文献名录考据中为最早专载本草的著作了。若据《汉书·游侠传》中记述楼护在长安贵族亲戚家读“诵医经、本草、方术数十万言”的文献史料可知,汉代已有“本草”专著,而且早于三国医家的《吴普本草》,说明《吴普本草》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孤立事件。

二是西晋文学家张华(公元232~300年)撰著的《博物志》将《神农经》与《山海经》相提并论。张华参阅的《神农经》与《神农本草经》有何关系?是否就是《神农本草经》的简称?只要我们运用比较学的目光审视《博物志》引用《神农经》的内容就可看出端倪。如《太平御览》引用《博物志》的内容云:“《神农经》曰……上药养命,为五石之练形,六芝之延年也。中药养性,合欢蠲忿,萱草忘忧。下药治病,谓大黄除实,当归止痛。夫命之所以延,性之所以利,痛之所以止,当其药应止痛也。违其药,失其应,即怨天忧人。”“药有大毒,不可入口、鼻、耳、目者,入即杀人。一曰钩吻。卢氏曰:阴也,黄精不相连,根、苗独生者也。二曰鸱,状如雌鸡,生三川。三曰阴命,赤色,著木,悬其子,生海中。四曰内童,状如鹅,亦生海中。五曰鸩羽,如雀,墨头赤喙。六曰,生海中,雄曰,雌曰也。”“药毒有五物:一曰狼毒,占蟖解之;二曰巴豆,霍汁解之;三曰藜芦,汤解之;四曰天雄、乌头,大豆解之;五曰斑茅,戎盐解之。毒菜害小儿,乳汁解,先食饮二升。”至于《神农经》是否与《山海经》同代,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评价,虽然不能断定这些内容就一定是后来的《神农本草经》所载,但可以肯定《神农经》和《神农本草经》是内容十分相近,都是传载药物学知识的古代文献,都是梁齐陶弘景、初唐苏敬、宋代唐慎微编撰本草的文献史料和依据。

三是班固《汉书·艺文志》中不曾著录《神农本草经》,但决不能否认班固未检阅有关本草类文献的史实。其一,《汉书·艺文志》的《方技略》将所著录的文献分为医经、经方、房中、神仙四类,而且“经方类”的小序内容正是对西汉时期“本草”内容的介绍,“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辨五苦六辛,至水火之齐(通‘剂’),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及失其宜者,以热益热,以寒增寒,精气内伤,不见于外,是所独失也”。此序文不但运用了“本草”之辞,而且论及了药物的性质和作用。不仅谈到了方药的制备,药物的功效,而且论及了药物应用不当给人体造成的伤害。另外,班固还在《郊祀志》、《平帝纪》、《游侠传》等多处使用“本草”词语。其二,班固将“本草”文献归并到“经方”类中。因为在《方技略》中辑录的“经方”十一家,其中有九家是言方剂的,一家言各类剂型的制备,名曰《汤液经法》,有一家讲食物禁忌,名曰《神农黄帝食禁》。《汉书·艺文志》将此三类文献合称“经方”,显然是将“药”(本草)纳入“方”中。因为“方”因“药”(本草)而成,有“药”(本草)才能成“方”。这与表述楼护在长安贵戚家读“医经,本草数十万言”(《汉书·楼护传》)时只言“医经、本草”而不言“经方”的表达方法相仿佛。其三,据尚志钧考证,班固的《汉书·艺文志》是根据当时“石渠天禄阁”藏书编撰而成,未能穷录阁中所藏之书,所以清代姚振宗又撰《汉书艺文志拾补》“方技略”就辑录散佚的“本草”文献有《神农本草经》三卷、桐君《药录》二卷、雷公《药对》二卷、子仪《本草经》一卷四种。这四本有关本草的文献可以从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卷一序录中得到印证。因此,南朝梁齐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是以当时流传的《神农本草经》和其他版本的《本草经》为底本整理编著而成。

综上所述,汉代及其此前,已经有了《本草》专著,并有专司本草的官职官衔,即“本草待诏”。汉代及其此前,已经将“本草”“医药”与“神农”联系在一起,不但认为炎帝是教化民众稼穑的“神农”,而且是医药(主要是药物,即本草)的创始人。《神农本草经》作为书名最早见于西晋皇甫谧的《针灸甲乙经》,西晋张华《博物志》中认为与《山海经》齐名的《神农经》虽不能断然肯定就是世传的《神农本草经》,但两者传载的内容如出一辙。南朝梁齐陶弘景(公元456-536年)的《本草经集注》是以《神农本草经》及当时流行的其他《本草经》传本为底本编辑而成的。根据《本草经集注·序》对当时所见古本《神农本草经》混乱状态的评价所云:“此书(注:指《神农本草经》)应与《素问》同类,但后人更修饰之耳。”“魏晋以来,吴普、李当之等更复损益,或五百九十五,或四百四十一,或三百一十九,或三品混糅,冷热舛错,草石不分,虫树无辨”以及“三品三百六十五种,法三百六十五度,一度应一日,以成一岁”的立场可知,该书载药365味之数由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