跛足的中医注册执业之路--百年中医沉浮录(11)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
2010-06-03

郑洪 陆金国 广州中医药大学

近代以降,西风东渐,中医面临生死存亡之变局。中医之路,“返古”还是“维新”?“百年中医沉浮录”透过百年烟云,直指当下。

早在清末,有识之士就不断呼吁中国应建立起医生注册管理和考试制度。但由于政局不定或纷争不断,在1936年《中医条例》颁布之前,始终没有全国性的中医管理规则正式推行。不过,部分城市在这方面先行一步,较早对中医实行执业管理。

教育权利缺失下的中医考试

抗战前,国民政府并未组织全国性的中医考试,在一些省市如上海、北平、浙江等都有各自的中医注册和考试章程出台。

广州是较早实施中医考试的城市之一。1921年广州市政厅卫生局颁布了《广州市中医生注册章程》载:“凡中医生须在卫生局注册,领有证书始准设馆行医”;“凡中医生须经卫生局试验及格,方准注册”;“凡在政府认可立案之中医学校修业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并经卫生局复核认为合格者,准免试验”。这个章程在以后有多次修改,但主要内容未变。

这些条文,表面看似属合理,但结合中医的实际,不难发觉其中包含着陷阱。

首先,“政府认可立案之中医学校”何在?自民国成立以来,教育部从未批准过中医学校立案。早期各地还勉强承认内政部或地方立案的学校,到1930年教育部通令全国中医学校一律禁称“学校”,改称“学社”之后,这一条件已是名存实亡。中医学校毕业不能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毕业文凭,是对近代中医教育最大的伤害。

其次,卫生当局何时进行中医考试?法规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上世纪20年代,上海、广州等城市曾不定期进行过几次考试,规模不大,像广州每次录取不过一二百人。南京政府成立后,受到余云岫废止中医的思想影响,广州卫生局在1932年再次举行中医考试时甚至称这是最后一次,明确说:“此中医生试验……系临时救济,以后不再举行。”大有仿效日本逐步废止中医做法之意。在中医界强烈抗议下,幸而当时主政广东的军阀陈济棠颇为看重中医,施加影响,1933年广州市再度公布《修正中医生试验规则》,规定每年均进行考试,这才使中医有继续注册的可能。

考试注册、规范行医,当然是有必要的。传统社会中似乎人人都可当医生,难免会出现卖药敛财的江湖游医及水平不高的庸医,病人难以甄别。执业注册意味着医生资格经过政府认可,为普通民众择医提供了依据。问题是,在中医教育权利缺失的前提下实行的对中医执业和考试管理,能成为提高中医水准的途径吗?

当时人们最大的疑问是,没有系统的中医教育,中医考试准则何在?当时各地的中医考试,分科设置各不相同,或仅分内科外科,或分内外妇儿,而大多数地方的科目都没有明确的考试大纲和参考书。中医学说众多,流派纷繁,没有准则如何命题与应考?像广州1933年的中医考试题目,是要求就明代医家吴又可温病禁用黄连的观点发表看法,许多不熟悉该书的考生大呼意外!

可见,由于民国教育部拒绝制定中医课程体系,各地中医学校课程设置各不相同,而面向社会的中医考试就更没有准则可言了。这种考试执业之路完全是跛足令人无所依傍的。当时有中医学校的学生发表议论说,政府不承认中医学校教育,使“中医学在中国社会上显露着畸形的发展:第一,地方行政机关推行试验法例限制中医生执业,在这一方面,直接助长中医以传授方法养成中医学人才;第二,中医学者虽设校发展中医教育事业,但由中医学校毕业出来的中医人才,仍然不能得到卫生行政机关承认他们有医生的资格。在这一方面,卫生行政当局间接破坏了中医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医学校课程,所固有也,政府以此尤不能认为当意,且举而废之……虽走卒贩夫,亦一时国手,造成国医一般化,医运晦而民命殆矣!”

中医执业不得应用针灸、

西药与注射

民国时期有关中医管理的条例中,除了注册问题外,还有诸多关于行医权利的限制。例如广州的注册章程就有奇怪的一条:“凡中医生不得与人以针灸治病。”针灸是中医经典《黄帝内经》就已经应用的治疗手段,禁止中医使用不知有何依据?实际上这一规定来自民国政府卫生部的规定,要求针灸术士应另行考试并领取证书,仅持中医证书不能进行针灸。按其要求,针灸施术者必须学习过卫生与消毒知识,以防传染疾病。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显然割裂了中医与针灸的关系,而且,它说明主政者对中医仍然持着落后和封闭的看法。这在另一条规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广州《中医生注册条例》另一条规定:“凡中医生不得与人针射及不得兼用西药。”所谓“针射”,指应用西医注射器治疗。中医不能应用西医,是否合理?卫生局的理由是:“中医生不得与人针射及不得兼用西药一节,似应有严厉取缔之必要。查针射手术,须经过相当学习及经验期间,且明了人身全部生理构造,方可施术。相信中医生对于针射或间有明了施用之法,惟中医生实际上与人针射向非素习,经验一层决其必少,若任其妄将人身试验,不加以取缔,其害无穷。至于兼用西药,亦同一理由。”

卫生局的意见,确实代表着不少人的看法。甚至今天在海外、港台等地区,仍执行中医不得应用西药和注射的规定。但其实问题仍在于教育。中医界普遍反对此条,一方面是平等问题,“以中西医界同处党国治下,应受平等待遇,似不宜抑中尊西,摧残汉族学术,使中医感受待遇不平”;另一方面是进步问题,中医界认为中西并研才促进中医学术进步与更好适应社会,当时中医学校都普遍设立有西医课,学生也掌握了常规的西医技能。但是由于没有教育部门认定的中医课程大纲,卫生部门难以确定哪些中医接受过相应的西医常规教育,只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加以禁止。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医可否应用西药或器械,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1936年国民政府《中医条例》出台,其中规定:“中医如诊断传染病人,及检验传染病之死体时,应指示消毒方法。”中医界就认为,这应视为准许中医应用西法。因为既然中医要诊断和检验传染病并且实施消毒,就必然要用到西医的手段与药物,中医团体指出:“中西药械,不妨互用,总视其应用者之知识与技能如何耳,固无限于中西医也。”

说到底,这是中医如何参与卫生行政的问题。在经过一系列抗争之后,政府在政治层面上已经不能把中医排斥在卫生行政之外了。但中西医又确实存在诸多观念差异,在技术层面上,两者能否在卫生行政中“汇通”?这不再是单纯的学术趣向,而是涉及到卫生法规制定的重要问题。公共卫生的基础乃是近代医学的微生物学,中医既有权参与公共卫生,当然不能限制其应用这些知识。

不允许中医应用西药,对中医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一种受限制的学问,必然不是完整的科学;而受限制的医生,也不可能是真正负责任的医生。对社会来说,画地为牢制造一个“纯中医”圈子也没有意义。明鉴乎此,近代中医拒绝在业务上再度“跛足”,一直在力争全面的行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