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间
2003-09-26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畲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全国中医药界对此盼望已久。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健康持续发展,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医药条例》体现了党和国家一贯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中医药条例》是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事业方针政策的集中概括。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卫生事业独具的特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和扶持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上世纪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的著名论断。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重申和恢复党的中医药政策,邓小平同志在批示中强调,“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1991年,“中西医并重”被列为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同年,江泽民同志曾题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振兴中医中药事业”。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提出了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

法律和法规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意志上的表现和反映。《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全面概括了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立足于对中医药的地位作用、现实状况、发展前景的科学判断,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使《中医药条例》成为依法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中医药条例》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发展中医药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坚持我国卫生事业的特点与优势,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从国家行政法规这个层面,从发展中医药事业这个角度,落实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作为统领中医药工作全局的指导思想。

《中医药条例》是弘扬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医药积淀了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哲学思想内涵,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形成和民族精神的培育作出了独特的贡献。《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弘扬中医药文化,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挥其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培育民族精神方面的应有作用。

《中医药条例》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的要求。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二是随着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医药面临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中医药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上要有新发展,实践上要有新创造。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中医药工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依法治业,提高管理水平。《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中医药工作实现上述要求、正确应对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中医药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中医药越来越体现了它的科学价值;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医药学坚持继承、创新,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实践证明,发展中医药学一要靠加强内涵建设,二要靠依法规范和保障。《中医药条例》的颁布适应了这样的要求。同时,中医药法制化、规范化的不断完善,不断给中医药学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必将给中医药学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实施“依法治业”方略的需要。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此后,我国23个省份又相继出台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地方法规。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执业医师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涉及到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中药研究及管理等多个方面,使中医药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有差距,迫切需要一部国家专门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实卫生法律体系,推进中医药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

贯彻《中医药条例》,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把握《中医药条例》的基本指导思想。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中医药条例》确立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以及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规范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中医药条例》从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扶持事业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方向、目标和要求。贯彻好《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好这两个方面。

不断推进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这只是开始,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中医药法制化的道路还很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准入及技术准入等方面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要以《中医药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快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规范可循,有标准可依。

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贯彻好《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好条例规定的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髓。其主要内容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继承创新相结合,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中医药条例》对这些原则从国家行政法规的层面作了规定,这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的方针和原则,是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

《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也是新一届政府审议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关心以及全社会对中医药的厚望。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行业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遵照《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推进中医药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