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靖在全国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时间
2003-07-10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畲 靖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医药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喜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月5日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工作。今天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任务是:统一部署《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明确近期的主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行业兴起学习贯彻《中医药条例》的高潮,促进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下面我着重讲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一)《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丰富的临床经验、浩瀚的文献及多种独特的诊疗方法,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不朽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医药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医药以其收费低、疗效好、副作用小等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人民的健康需要中医药,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传统医学的继承与发展后劲不足、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互补乏力和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的问题;存在着不法人员以中医治疗为幌子,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和消费者,败坏中医药名誉的现象。这些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国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牢牢把握住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宗旨。《中医药条例》强调要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要处理好中医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这些原则规范和保障措施,其基本着眼点就是坚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医药条例》从国家行政法规这个环节,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把握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为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证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作为统领中医药事业全局、贯穿中医药各项工作的根本指针。

(二)《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和重要内容。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有差距。进入新世纪,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医药事业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指导和规范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中医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有利于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促进全行业走上依法治业的法制化轨道。《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充实了卫生法律体系,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使我国的卫生法制体系日臻完备。

(三)《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反映了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的新要求。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进入新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时期、新形势对中医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提高人民健康素质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卫生资源,要为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改革,促进中医药事业和学术的发展。二是随着人类健康观念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既给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中医药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理论上要有新的发展,实践上要有新的创造。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新形势的客观需要,要求尽快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中医药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强化准入和监管;注重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为保障实现上述要求、正确应对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依据。

二、《中医药条例》的基本内容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的政策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医药条例》的基本宗旨,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确立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进一步确立中医药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1.为了保障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为了扶持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条例规定:"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3.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体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4.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药材资源,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二)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的关键之一。针对目前在一些中医药教育、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中医西化"现象,条例对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中医药从业人员从事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有关中医药科研、中医药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问题作了规定。

1.关于中医药教育,条例规定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2.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时,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3.条例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予以肯定,坚持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继承工作。规定了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4.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5.条例规定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总之,条例强调了发展中医药事业要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三)加强中医药规范化管理

针对中医药管理手段薄弱的情况,条例对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医疗广告等规范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1.条例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条例规定中医药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药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3.条例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四)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在总则中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药服务网络。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五)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

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中医药工作包括了中西医结合,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民族医药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诊疗方法,国家支持、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条例规定:"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执行,使支持扶植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有了法律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三、近期工作安排与要求

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是全行业的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中医药条例》的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管理,不断促进事业发展。当前,要抓住《中医药条例》的颁布至施行前这段时间,认真做好《中医药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的高潮。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医药条例》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和广大中医药工作者学习《中医药条例》,提高对条例颁布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掌握条例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明确履行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学习可采取专题讨论、研讨交流、专家讲座、普法学习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1.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要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要不断增强科学判断形势、总揽全局、指导实践的能力,要提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2.学习《中医药条例》要加强计划性和针对性,要对学习重点、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的检查作出具体安排。在安排计划和组织学习时,注意把学习《中医药条例》与"四五"普法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组织学习。

3.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要在领会精神实质和指导实践两方面都取得新的成效,要用条例的要求去指导实践、规范行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二)要深入宣传《中医药条例》

1.要将宣传《中医药条例》纳入下半年中医药宣传工作的重点。《中医药条例》是我国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中医药界乃至整个卫生界的一件大事。要宣传《中医药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宣传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宣传改革开放以来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成就;宣传新形势下深化中医药改革的新思路;宣传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的新举措;宣传规范加强中医药事业管理的新经验。宣传《中医药条例》要与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相结合,与展示中医药工作成绩、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相结合,与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相结合。

2.宣传《中医药条例》应注重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三个氛围,一是得到各级政府和领导高度重视、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支持的工作氛围;二是引导舆论深切关注、公众日益关心的社会氛围;三是形成自觉学习条例、贯彻条例,按照条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行业自律氛围。

3.宣传《中医药条例》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内外不同媒体的积极性,坚持热烈、求实、有序、协调的原则。宣传形式可多种多样,要结合实际情况与特点,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要全面贯彻《中医药条例》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贯彻《中医药条例》,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中医药条例》为准绳,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对照,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积极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予以改进和提高。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着手研究制定《中医药条例》的配套文件,下半年将出台一部分。各地要在学习贯彻条例的同时,总结实施地方中医药条例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将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贯彻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措施。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提高全行业的素质,增强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的自觉性,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2.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情况的检查,及时交流经验对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正确对待,及时总结上报。

3.加强协调和沟通,要保障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的顺利进行,必须十分重视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和行业内外的沟通与协调。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大监督;积极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政协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主动宣传《中医药条例》的重大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依靠法制,科学防治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当前,全国各条战线正在一手抓防治工作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中医药条例》是本届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我们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工作,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真正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发展中医药事业,使中医药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