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五项规定规范猪肉市场秩序

时间
2007-08-13

近日,烟台市政府召开“菜篮子”专题会议,制定五项规定,切实规范猪肉市场秩序。一是所有经营猪肉的场所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二是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三是凡市场上发现销售其他渠道的猪肉、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以及其它不合格猪肉的,必须立即退市或强制退出,并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四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在公示牌中如实标明猪肉的产地来源、定点屠宰厂名称、进货时间、价格等相关信息;五是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责任书,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书,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将组织为期1个月的猪肉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发布时间:200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