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统计工作

作者
中医世家
时间
2022-05-04
摘要

共享报表的调查范围为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类科研机构、中药工业企业、中药流通和进出口相关中药批发和零售企业。为确保数据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下级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完整性、逻辑性审核。

《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综合统计制度》)是中国中医药行业第一个综合统计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填补相关工作空白,是中医药综合统计发展的里程碑,是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的重要成果,是深化中医药统计制度改革,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依法统计、预防和惩罚统计欺诈的重要保障。《综合统计制度》将有效提高中医药行业统计管理能力,开创中医药统计发展的新局面。

实施中医综合统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统计改革决策部署,迎来了重大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中医药统计工作,在体制改革中成立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大力加强中医药部门统计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种因素,中医药统计工作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中医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统计制度》

综合统计制度的基本定位和考虑。

《综合统计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从实际中医统计工作出发,遵循中医发展规律,突出中医特色,全面构建中医资源与服务、中医科研、中医教育人才、中医流通与进出口指标体系。

综合统计制度的出台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依法推进统计调查。根据国家规范部门统计调查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综合统计制度》报国家统计部门批准后,将中医统计调查纳入国家统计制度,有效加强中医统计管理。

二是完善统计调查方法。《综合统计制度》的统计数据来源分为统计调查和统计共享两种报告。

三是落实统计责任。明确了中医药服务机构和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实施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中的主要责任,提出了中医药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单数据库建设、统计数据填写、统计数据质量审查等管理要求。

第四,严格控制统计数据的质量。规范中医统计数据来源、收集渠道、收集方法、计算方法和审核汇总要求,完善中医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机制,提高中医统计数据质量。

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综合统计制度》对统计调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频率、时间、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提交要求、统计数据发布和数据共享、使用列表库等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首先,统计调查对象和方法。《综合统计制度》明确规定,调查报表的调查范围为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中心、村诊所,通过中医药服务监测网络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中医药资源和服务部分调查报表和中医药研究和中医药教育人才部分调查报表。中医医院采用综合调查方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采用综合调查方法,村诊所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共享报表的调查范围为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药工业企业、中医药流通和进出口相关中医药批发零售企业。原则上,非医疗机构不进行调查,并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获取数据。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清单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确保基本单位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

二是统计调查内容。《综合统计制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中医药资源与服务、中医药科研、中医药教育人才、中医药制造、流通与进出口,其中调查报表6份(含部分共享指标)和共享报表43份。

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部分共有27份报告,其中包括4份调查表。调查报告主要调查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中医资源和服务,共395个指标,共56个指标;在国家中医医疗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中医医院新增116个指标,修订18个指标,删除14个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67个指标,修订5个指标,删除28个指标。共享报告23份,通过数据共享从国家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调查系统的调查数据中获取,主要包括中医医疗机构的全部统计数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等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数据。

中医药研究部分有16份报告,其中1份。调查报告的对象为中医医院,指标4个,主要调查科研项目和中医药研究项目的项目批准资金。共享报告的调查对象为中医药研究机构,涉及人员、科研资金、工作量、科研成果、科技服务、重点发展学科及相关情况。共有15份报告和496个指标。通过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主要从科技部和国家统计局获取数据。

中医教育人才共1个调查表,调查对象为中医医院,涉及医院学员、培训学员、教师教育导师、教师教育人数等16个指标。部分指标包括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调查,如中医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人数、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等。

中药制造、流通、进出口均为共享报表,共6份。通过数据共享,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获取统计数据。该指标包括中药、中药批发零售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商品采购、销售、库存、中药、中药进出口数量和金额。

第三,调查的频率和时间。调查报告为年度报告,调查期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统计数据。共享频率和时间应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中医药服务监测网络直接报告系统提交数据,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审核报告数据,汇总到国家中医药行政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中医药行业的统计数据每年以年度数据汇编的形式在行业内发布。从其他部门获得的共享数据仅用于管理决策或学术研究,不公开发布。

第五,质量控制。为保证数据质量,国家中医药行政管理局和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下级部门的审计,主要包括完整性和逻辑审计。完整性审计的重点是检查填写是否标准化,是否符合报告系统的要求;逻辑审计的重点是检查报告数据是否符合审计关系。

加强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

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中医药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统计责任制,确保中医药统计调查所需的资金,确保中医药统计工作的有序有效发展。在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下,根据综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协调实施中医药数据共享。

二是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综合统计制度技术支持单位应定期对国家和省中医药统计信息中心专业人员和中医药机构进行技术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掌握中医药统计调查原则、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