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藏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作者
中医世家
时间
2022-06-17
摘要

近日,《西藏自治区药品管理条例》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共七章五十四条,对中药(藏药)在多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本条例自8月1日起生效。

在药品开发、注册和生产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区将推进中药(藏药)理论、人类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藏药)特色评价证据体系的建立,鼓励中药(藏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藏药)研究方法,鼓励基于古代经典处方、老藏药处方、藏药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类经验的中药(藏药)新药的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中药(藏药)材的合法化、标准化、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和育种。自治区建立了中药(藏药)材料的质量可追溯性体系。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采购检验记录制度。中药(藏药)材料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检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标明药原产地。

中药(藏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中药(藏药)饮片标签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中药(藏药)饮片也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本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委托制备中药(藏药)制剂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制剂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原批准的质量标准,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对制剂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需要补充的民族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藏药)饮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列入医疗保险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西藏执业药师的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西藏执业药师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