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备成立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青年中医分会会员大会的公告

来源
青年中医分会筹委会(尚古健康在线)
时间
2008-05-10

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青年中医分会已经上级批准筹备成立,并拟定2008年6月在西安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为了动员更多的陕西青年中医工作者参与筹备工作,进一步推动陕西中医学术发展,特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参加陕西省中医药科技研究会青年中医分会会员大会的资格是:

1、承认本会章程。

2、交纳会费。

3、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及相关活动。

4、从事临床工作的青年中医师,或具有相当资质的民间自学成才中医人员,医药爱好者,中医药青年科技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欲入会人员须填写入会申请表,自备近期照片2寸2张,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详实。

三、2008年6月份之前办理入会手续者,可择优推荐为首届青年中医分会委员;6月份以后办理普通会员入会事宜。具体入会办法参照研究会章程进行,详情请致电咨询。

四、参加第一届会员大会的会员有资格被提名或推选为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分会副副主委、秘书。会员证按个人的申请表在成立大会议时隆重颁发。

五、会员权益,优先参加本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和大型科普讲座(如三秦中医大讲堂)和培训活动(如陕西省名老中医经验讲习班),协助发表学术文章,其学术论文有资格被研究会向省科协推荐优秀论文,参加优秀论文评奖或接受奖励。帮助会员申报科技成果,开发新产品。

六、审请人所签的入会申请表经研究会审查通过后,发给正式参会通知书。凭正式会议通知书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接到通知未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青年中医分会筹委会

2006年4月9日

会员入会申请表邮寄地址:

西安市西华门2号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文献信息研究所,高少才(收)

邮编:710003

咨询电话:029-68985813,13659182893

网址:研究总会 http://www.sxzykjkf.com; 青年中医分会 http://www.ys-br.com

附录一: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领导名单

理事长:卢希谦 原陕西省卫生厅厅长

常务副理事长:杨世兴 原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理事长:刘少明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院长

周永学 陕西省中医学院副院长

杨震 原西安市中医院院长、省中医学会副会长

刘绍国 西安医学院副院长、党委书记

魏少阳 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副院长

周光智 原省医药管理局局长

郑志文 原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郝西政 孙思邈国医药专修学院负责人

秘书长:薛荣 原省中医药研究院纪委书记

常务副秘书长:苏礼 陕西省卫生志副主编

苏荣彪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王怡

附录二: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青年中医分会简介

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青年中医分会成立的宗旨是继承中国医学的精髓,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学术。具体研究内容有以下点:一是基础科学研究,内含中医古籍研究,主要是经典古籍、名医古籍、名人古籍;中医文化研究,即中医哲学、中医文献学、中国医学史、中医语言文字学即医古文、中医文化人类学等;地域中医学术研究,例如:新安医学研究、淞江医学研究、中州医学研究、粤闽医学研究等;中医药企业文化研究,如同仁堂企业文化研究、藻露堂企业文化研究、安国药市、亳州药市历史文化研究等;历代名医文化研究,如张仲景研究、华佗研究、孙思邈研究等。二是临床技术研究,内含中医临床内、外、妇、儿等各科研究,同时还有康复科技方面的开发研究,养生学与治未病研究。三是传承与创新研究,在这里重点强调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力争全面展示历代大医、名医的成才之路与行医生涯,我们准备通过成立“三秦中医大讲堂”进行这方面的宣传与普及。

中医的历史就是一部传承与弘扬的历史,尽管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反对论调,但具有深厚群众基础的中医药学几经风雨还是生存下来了,虽然它生存的如此艰难,但我们坚信中医的未来一定是引领世界潮流的主流医学,因为具有“天人相应”和“天人合一”思想的中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也是大势所趋的。

中医药学与中华民族一起走过几千年的风雨历程,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中医药学以她独特的学术体系,五千年来安全有效地解决了中华民族防病治病的问题,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今天她依然与西医一起,构成我国卫生体制的“一体两翼”,是我国人民防病治病不可或缺的重要卫生力量。中医药学的学术体系,历经SARS之战洗礼,不仅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也使世人重新正确认识了中医。中医药学首先由针灸技术推广,已经走向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了向世界传递中华优秀文化的先行者。

中医药学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的土壤,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独特的诊疗技术、内容丰富的治疗经验。作为青年中医,你们必须打好中医的基础,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功底,成不了优秀中医人才,也不会成为中医大家、名家,所以我们倡议青年要学好经典著作。经典是中医的“根”,历代各家学说是中医的“本”,临床疗效是中医的生命线,“仁心仁术”是中医之魂,德才兼备是对苍生大医的严格要求。中医理论得益于丰厚的中华文化,你们要有良好的现代科技基础,更要努力学好传统文化,才能为未来肩负历史的重任。

青年中医分会筹委会

2008年4月

附录三: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中医药界和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人士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振兴中医药事业,研究开发中医药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科技水平,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和健康长寿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设在西安市东木头市113号陕西省中医医院肛肠病诊治中心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学遗产,整理中医药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中医药学宝库,努力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

第七条 在中医理论的指导下,以中医中药密切结合为原则,开展中药材的研究工作,以加速陕西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的生产发展和新产品、新剂型、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陕西中药资源和传统产品的优势。

第八条 积极兴办中医药民办教育事业,培养各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发扬传统医药特色和专长,开展针灸、按摩、气功、推拿、食疗等专科医疗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中医、中药治疗癌症、心血管病、小儿病、各种急性病和疑难病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进行以防治老年病和抗衰老为重点的美容、保健、长寿等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发研究、挖掘整理提高民间草医草药经验,丰富中医药宝库。

第十三条 开展收集、整理、研究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秘方、验方和一技之长的医疗技术;提倡积极撰写中医药专著和论文;广泛开展省内外、海内外、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及汇编和出版有关论文、专著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群众性的中医药科技咨询,并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和参加医疗卫生社会服务活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中西医团结,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加强对中医药理论、应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发扬中医药的医德、医风、医艺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向;

(三)在本研究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从事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编辑、出版、管理的科学技术人员。

2.离退休尚能坚持工作的中医药专家、教授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爱中医药事业的干部。

3.热心中医药事业,愿为中医药事业作贡献的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和其他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研究会会员两人介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中医药专家以及热心赞助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外国友人为本会名誉会员;

(四)凡本研究会会员均由本会发给“陕西省中医药科技开发研究会”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财务报告及会费收缴标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著名中医药专家和热爱中医药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以加强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研究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从2004年7月1日生效。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