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到底是应向前走不是向后转?

时间
2004-07-08

不可否认,实施了5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降低虚高药价、纠正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招标购药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和弊端。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各方人士,他们从不同角度评判招标购药,并为此建言献策。其中未必全是真知灼见,但我们至少可以发现,来自各方面的声音已有越来越多的共鸣:只有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三项制度改革,才能促进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显然,在这样的层面上讨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降低医药费用,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评说某项措施之得失功过。

——编者按

药品集中招标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可谓命途多舛,媒体揭露招标“猫腻”的报道层出不穷,企业叫停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今年4月20日前后,全国及地方性13家医药行业协会代表企业集体呼吁停止药品招标采购,并将会议意见征求稿整理完毕上交国务院,这也是协会第一次就招标之事联合出手。

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座谈会,价格司与协会、企业、医院等单位参加,大家就抗感染药物降价、招标采购话题各抒己见。

5月25日,国务院纠风办在北京铁道大厦召开部委会议,卫生部、社保部、药监局、中国医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北京市医药行业协会、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以及医药企业等多个单位参会,讨论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问题。

1999年开始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真正推行是在2001年),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是继续向前走还是向后转?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医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业内学者、专家,请他们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发表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叫停者有之、继续推广者有之、呼吁改良者亦有之。饶有意味的是,有些被采访者再三对记者强调,不要署上自己企业及医院领导的名字,因为“别人可以说三道四,而我们还得继续参加招标采购,不能与政策作对。”

卫生局:总的来看,通过招标采购,首先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纠正了行业收受回扣的不正之风。

“如果停止招标,退回到以前的局面,药品费用问题将更糟糕。”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对药品招标采购态度鲜明,“但招标不是长久之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是付费方式的改革,现在实行的项目付费可以说是一种落后的方式,可以考虑按病种收费等其他方式。再者,能否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目前在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医院卖药是合法的。北京从2000年至2003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小范围试点到大规模运作,逐渐成熟、规范发展的历程,这也是新生事物发展的过程。”

据邓小虹介绍,自2002年起,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连续两年列入市政府“60件实事”,市委、市政府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高度重视。总的来看,通过招标采购,第一,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纠正了行业收受回扣的不正之风。以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一对一的分散采购,信息不通畅,暗箱操作,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空间;集中招标采购公开、透明,规范了购销行为,保证了高质量知名品牌通过有规模的经营配送渠道进入医院,有助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二,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了患者看病负担。如2003年11月启动了2004年北京市医疗机构第一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招标药品包括3类西药、14类中成药,招标金额预计为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金额的28%,约26亿~28亿元。平均降价9.1%,预计为社会让利2.5亿元。

第三,招标采购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整顿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2000年底到2003年底,北京市药品批发公司从363家减少到240家。几家资质优良的企业如北京医药股份、国药集团、科源信海公司在竞争中日益壮大,形成规模经营,原本耗费在销售公关过程中的成本大大降低。北京医药股份将节省下的成本用于现代药品物流的建设,企业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第四,招标采购落实了“三个代表”思想。在药品报销目录中,原有一些药品有商品名、产地限制,有些药品还限定了剂型,这使得同化学结构、临床效果相同、价格更低廉的品种没有参加投标的权利,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在相关各局提出修改建议后,社保局将药品名称由商品名改为通用名,受到了企业的好评。药监局建立了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布所有国家批准的GMP、GSP企业的名单,提供免费检索,极大地方便了招标采购资质文件认证工作。

第五,建立了信誉公示制度,有效遏制了不法行为。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建立信誉公示栏,并在评标中对各种违法、违约行为扣除相应的信誉分值,有效遏制了不法行为。2003年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资质审核中,未再发现造假GMP、GSP证书行为。说明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信誉公示制度对遏制不法企业制造假GMP证书等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第六,推进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向实现数字北京迈进。

2003年北京市医疗机构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北京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中90%的品种已进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为下一步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网上采购,开展电子药房工作,实现全市医疗机构药品网络化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已经开发了医院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在采购中心的网络平台上还建立了药品招标采购监管平台,今后与药品招标采购相关的各委、办、局都能够通过该监管系统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更为有效的监督管理。

邓小虹表示,北京市卫生局计划从2004年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推广网上采购工作。这不仅从管理制度上科学地保证了药品购销行为的公开透明,同时将大大降低大规模药品招标采购的费用。

行业协会:好多地方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单纯招标采购,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认为,国家进行药品集中招标试点,明确了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向人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为目的,控制药品的不合理使用及药费的过快增长。

二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门与医疗机构政事分开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是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措施一时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招标采购药品作为规范医院购药行为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先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力求提出规范的做法,再决定是否扩大或推行。

但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1999年试点已来,已经“过渡”了5年。在试点经验并未总结的情况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全面铺开。好多地方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反而出现了诸多问题。如向商业企业要样品,造成巨大商品损失,直接损害商业利益,违反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品种规格繁多,医院药房正常情况下至少一周进货一次,有些急救、特殊药品需随时要货,供需双方需要直接见面,才能保证供应,而招标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中介机构的进入,多半带有明显的利益要求,卖标书,已成为其新的利益增长点。

王锦霞说,实施医药分业,把医院门诊药房分离出来,变成社会零售药店,独立经营,照章纳税,这是从国家医药管理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药品虚高定价”、“防止购销活动中腐败现象”的根本性措施。目前的医、药不分,亦医亦商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联动的最大障碍。

王锦霞强调,要加快推进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打破“医院对病人的垄断,医生对处方的垄断”;尽快落实消费者购药的自主选择权,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药品结算体系;扩大社保定点药店数量;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快速进行;提高市场准入条件,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解决目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多、低水平重复问题;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发生作用,更多的药品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药品购销方式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让供需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寻找自己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医疗机构:招标工作已经部分影响了某些患者群的药物治疗。因此,选择招投标目录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对一些普通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抢救药、紧缺药不要招,以免影响临床工作。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药剂科主任翟所迪告诉记者,从技术层面讲,现在的招标工作已经部分影响了某些患者群的药物治疗。因此,选择招投标目录应由医疗机构提出,对一些普通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抢救药、紧缺药不要招,以免影响临床工作。

他说,为了保证临床需要,在中标品种不能保证供应的情况下,医院应首先考虑患者用药问题,及时选用有关药品并上报有关部门(采购中心)备案,而不是只考虑有关部门检查。另外,希望有关部门检查时,能从医疗实际出发。

在实际工作中,中标目录出台到执行,有大量的选药、统计、退药、进药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留出合理的工作时间,医疗机构处理以上事务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新的中标目录和现有品种交替时也应留有一定的缓冲时间,否则会造成衔接上的问题,影响部分患者的用药。

为减少对医院工作的影响,中标品种的使用时间(即招标间隔)应越长越好。每年数次招标对医院的工作影响较大,最重要的是一些品种不断更换,使慢性病、老年病等患者的用药效果和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频繁招标对医院制定处方手册,指导规范用药带来了困难。

翟所迪告诉记者,后期招标工作的效果表明,在降价空间不大的情况下,由招标专家、药剂科主任、药学专家在议价过程中盲目砍价、讨价还价,科学性差、效果也差。真正科学的定价应从生产、销售过程的成本核算,由物价部门组织财务专家在充分考虑市场经济特点的前提下制定。招标后期各组招标价格趋于一致,失去了分组的意义,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经常是先按中标价中标,接着物价部门降价。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十分重要的,应该在物价部门科学地定价后(不只是简单地按GMP、非GMP定价)再由医疗机构选择药品,把好科学定价这一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包括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才能达到。

翟所迪建议,药品采购中心应尽快建立网上信息反馈路径,改变目前这种不能适应临床用药需求的备案及其他信息交流方式,及时通过网络备案,通过网络了解中标药品供应情况、质量情况、药品使用情况。

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主任甄健存认为,实行招标采购以来,在降低虚高定价等方面确实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再继续坚持下去,则未必能收到良好效果。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医院水平不同,用招标一刀切不是好办法。

她说,患者反映招标后没得到实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医院受市场供应、医保目录的影响,即使同一种疾病,用的药品前后也会不相同;而且原来实行公费医疗,患者不关心价格,现在实行医保,需要自己支付一定的费用,就会感觉药价太贵。

人们常常抱怨医院“黑心”,实际上,招标前大医院能够享受批量采购的优惠价格,而小医院不能;招标后重新分摊了成本,大医院要为小医院承担配送等费用,这对大医院公平吗?

甄健存告诉记者,我国的药物滥用问题经常在国际学术会议上被作为反面例子,这一问题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而实行医药分业,只是头疼医头的疗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真正做到合理用药,是控制药物费用过高的关键。

生产企业:在医院的补偿机制没有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目前的招标采购无法使医院代表病人的利益。选取零售价而不是进货价作为招标的价格选择,才真正代表“买主”的利益。

北京某跨国药企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人士则对招标实行中标价而非零售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第一,招标之初的动因之一,是要解决医疗费负担上涨过快的问题,而形成医疗费负担的是零售价(不管是对国家、企业、个人或是对社会及商业保险机构),而不是医院的进货价。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决定中标价格的是医院的进货价;而医院的销货价,虽然会随进货价的降低而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决不是相同的,销货价的降低幅度会小于进货价的降低幅度。这样,从解决医疗费负担的角度看,招标的成果就会打折扣。目前的招标机制缺陷是其中原因之一。

第二,招进货价从理论上也难于讲得通。招标是一种商业行为,指的是在大宗物品采购中,确定供货商及供货条件及价格的机制。在招标的过程中,一方代表买主,另一方代表卖主。在药品招标过程中,表面上看,“买主”是医院,但实际上它只是个中间环节,并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只有病人,或者社会保障机构,才是真正的买主,因为他们最终要付钱。但承担招标的主体却不是他们或他们的代表。这样看来,招标采购用于药品,有点不伦不类。在医院的补偿机制没有很好解决的情况下,目前的招标采购无法使医院代表病人的利益,它只能代表它自己的利益。当然,这并不是说,由于医院的“中间人”地位,招标采购就根本不能使用,解决办法还是有的。那就是选取零售价而不是进货价,作为招标的价格选择,因为只有零售价才真正代表“买主”的利益。

第三,从实践上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招标的原则是"质量优先于价格"。但“质量”指标是有弹性的,或者说是容易产生争议的,甚至有些是学术问题,可能尚没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质量"优先就很困难。然而“价格”却是非常实在、精确、容易比较的,招标过程非常容易变成“价格战”、“折扣战”。在这种形势的逼迫下,生产厂家就有可能以牺牲产品质量来换取低的成本,从而换取以低价格报价的空间。但这样做对于人民的健康,以及我国制药业的长远发展是没有任何益处的。将招标价改为零售价,会淡化医院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程度,强化对病人利益的关注程度,并强化对产品质量的关注程度,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第四,从招标与政府定价政策衔接的角度看,也应当改为招零售价。为了简化药品价格管理,并从直接降低国家及个人的医疗费负担的角度出发,政府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早已经实行了"只管零售价"的做法。而药品招标却是在招进货价。招标之后的零售价仍需各地价格部门再次核定,无谓地浪费了政府的管理资源。改为招零售价之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制订一个倒算医院进货价的规则,各方遵循执行,会使管理工作更加简化。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变招医院进货价为零售价,是对目前招标机制的完善,并不会抑制价格的竞争,反而会使这种竞争更透明,更容易使老百姓理解,容易使招标的“成果”更直接和具体,因此更容易培养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

流通企业:招标采购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纠缠在一起。应防止地方品种优先中标,损害产业整体发展。

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牛正乾认为,招标采购往往与地方保护主义纠缠在一起。地产品种优先中标,加上地方企业往往与当地的招标机构"关系"较近,自然就拥有外地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这样自然就给外地企业的品种进入某个区域市场设置了人为的障碍。这种振兴地方经济的做法看似合理,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抬头。

绍兴三越药业集团董事长胡敏灿对此深有同感。他告诉记者,在招投标中常常被地方以配送等原因为借口而流标。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中标率的影响,企业有的新产品干脆注册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少了招标这个门槛,销售范围还扩大了,这是一种比较“划算”的做法,也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因为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注册为特殊用途化妆品。

北京某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对记者肯定了招标中存在地方品种容易中标的事。一是由于用药习惯,像六味地黄丸,北京患者习惯使用北京同仁堂的产品,尽管其他厂家生产的疗效未必差。有的患者在医院药房买不到本地产品,就到处呼吁,医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参与评标的医院专家在选择中标品种时就尽可能考虑患者的这一需要。二是大医院更愿意使用品牌产品,本地企业品牌本来不错,干嘛使用外地品牌。三是在评标时,让本地产品中标是心照不宣的事,尽管有关领导没有明令要求。

牛正乾说,地方品种优先中标这一做法,对当地消费者而言,由于缺乏公平的竞争,未必真正享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而对当地受保护的企业而言,也未必一定受益。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企业参与竞争,只有参与竞争才有竞争力。企业受到了暂时的保护,短期看来似乎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但长期来看对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没有实际意义,有时候反而有害,因为地方保护使它的竞争压力减小从而降低提高经营效率的动力,致使企业竞争力难以提高。

但地方品种中标对现任官员自身是有相当好处的,因为暂时的保护,可以使自己在任时的GDP等指标提高。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面对的是国际化竞争,而这种地方保护显然损害了医药产业的发展,无法使企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做大做强。

牛正乾认为,招标办法本身没有太大的错误,即使操作得十分规范、理想,也仅仅是一种治标的办法而已,况且被严重扭曲。要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绝不能像今天这样将管制权力高度集中(招标采购),而是要更全面彻底地市场化。

一是改革现有医疗机构的产权体制,医疗单位打破垄断,实现资本的自由准入,从医疗机构产权体制上进行改革,真正解决医院所有者缺位问题,实现医院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是改革现有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彻底改变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立医院的隶属关系,二者不能同穿一条裤子,既管医院又办医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三是改革现有医疗机构的经营体制,医药分离,彻底断绝医院以药养医的路,把选择医院、医生和药品的权力还给患者;四是改革现有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不能完全由政府单方面定价,而应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听证等方式来决定,医院销售药品不能采取顺加作价的方式,应限制最高零售价,提倡按照不高于最高零售价进行销售。

相关专家:招标采购陷于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完善招标制度,必须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晖认为,招标采购陷于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

招标采购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用其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主导地位和种种不规范的招标手段打压药品的购买价格,并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获得的好处。药品生产企业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担过去的各种公关费用和回扣外(否则即使中标也可能成为“死标”),还要支付因投标而产生的各种成本,同时还只能接受医疗机构开出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日渐萎缩,威胁药品生产行业的发展,并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余晖说,据专家估计,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对批发到医疗机构之间的40%药品价格部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无法影响到从医疗机构到患者之间的药品价格的30%部分。

并且,由于药品集中招标没有改变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中的垄断地位(相反更加强化了其地位),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也没有引入新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已经降低的药品价格部分也很难反映到药品销售的最终环节上。这不仅使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也使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

余晖说,如果继续单独推进招标采购而无任何配套改革,则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价效果也将逐渐消失殆尽。因为一旦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意识到将无路可走,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事实上,一些地方招标中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现象,这种现象一旦蔓延开来,就意味着招标采购已经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了。

但是,一旦停止招标采购制度,只能使医药流通改革退回到起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基础上,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终端的垄断地位和“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强化消费环节的费用审查机制,并出台能够实质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这应该成为政府的政策选择。

余晖认为,要使招标采购能够促进良好药品流通体制和合理药品价格的形成,近期应该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建立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体系创造条件。改变医疗机构主导目前药品招标的现状,招标采购工作尽快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减少招标层次,力图实现一个省范围内的统一招标;加快药品信息化标准制定,推动招标采购工作的电子化进程;尽快制定发展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系统的政策规章。

二是加快相关制度改革,削弱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的垄断地位。从长期看,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现医药分业,改变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以及医疗保险制度中强化费用的约束机制,近期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推动医生处方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允许患者持处方到社会药店购买药品(医疗保险报销制度需作相应改革)。一旦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信息透明,并且用处方从社会药店购买医保药品同样可以报销,医院就失去了对患者药品购买行为的控制权,因而有利于推动合理药品价格的形成。

医院的门诊药房可以暂时不分离,但要求医院药房必须与社会药店一样,公开展示,明码标价。这既可以使患者通过价格比较决定是否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而打压医院药品的暴利,同时也允许医院利用药品销售赚取合理的利润而减轻药品价格下降后医疗服务提价的压力。

前两个措施使医院的门诊药房直接与社会零售药店发生竞争,医院药品价格下降,政府可以通过允许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上升不高于一个特定百分比的方式调节医院收入,但这一百分比应该小于药品价格下降幅度,以提供医院改进管理,提高效率的激励。

三是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防止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销售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余晖说,前面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对现存的利益格局进行了调整,相关的企业和医疗机构必然会做出一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比如医院为避免与社会药房直接竞争,可能会要求生产企业不向其他社会药店提供特定品种的药品;或者药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等。因此,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此外,对于医疗服务领域的其他"不正之风",也有加强监管的必要。

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社会医学与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雷海潮博士认为,现在到了政府回顾和评价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时候了。对比当初推行招标制度的目的,是否已经达到了,或者正在达到,或者根本没有达到?是前者,就该继续推广和完善集中招标采购;是后者,招标就该叫停。

从目前情况看,集中招标采购至少在以下方面达到或者正在达到该项政策设计的初衷:以集中的量化采购代替传统的分散采购方式;引入了电子商务的理念和手段,采购效率得以改善;药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正在提高。但是如果从控制费用的角度来讲,集中招标采购只是降低了药品单价的虚高定价,并没有解决药品费用太高以至于居民难以承担这个难题。当初以为实行集中招标就可控制药品的单价,也就能控制了总费用,但从几年运行的情况看,药品单价下来了,药品消耗量以及医保目录以外的费用增长了,患者方面的负担并没有显著减轻,集中招标采购在患者方面的效益体现不明显。

实际上,以招标手段解决药品费用高也是不现实的,单纯的招标手段无法承载社会所赋予的重任。因为招标仅仅是控制了药品进入医院这个环节,但终端消费没有控制住,也就在总体上无法根本性控制药品费用。

目前招标药品还不到医院用药金额的一半,或者仅仅是某个疾病和系统用药招标,还没有推广到更广泛的疾病种类、绝大多数医疗机构。招标政策对不同医疗机构影响不同,政府应该考虑,采取不同政策,推动各级医院参加招标的积极性,使患者能够真正受益。

雷海潮告诉记者,解决药品费用过高,应该多管齐下,如实行按病种收费,改变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大力推进非处方药品的使用等。在保证患者诊疗服务可及性以及质量的前提下,控制费用增长。若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费用控制问题,需要控制医生的处方。按此推理,只有合理控制医院的床位与医生数量等卫生资源的投入要素,才能有效控制服务成本,费用控制的问题才能得以实现。

“难道国内医生过剩了吗?”面对记者的疑问,雷海潮解释道,近10年来我国医院的床位以及医生数量在增加,而诊疗人次在下降。医生工作效率下降,说明医生相对于当前医疗服务需求来讲出现了过剩。卫生经济学有句术语,“医生创造需求”,医生的数量与药品费用是呈正比的。举个简单的例子,1万名医生与10万名医生创造的医疗需求、药品费用是不同的。

雷海潮说,需要与需求是两个概念。通俗地讲,需要是居民客观的生理或病理状态,而需求是主观想看病且能够看得起病。目前,农村缺医少药不等于需求增加,因为支付能力低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得病的多看病的少。临床医生数量要以看得起病的次数为基础进行宏观配置。

而解决弱势群体需求不足、医生供方效率低下的重要对策是,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医保制度,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化解就医方面的财务风险。目前政府各级财政在卫生总费用中的比例仅有15%左右,而且呈现下降的趋势。而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是伴随收入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增多的,公共财政应当给予适当满足。综合国际经验,增加公共财政对医疗服务领域中的投入是有利于从整体上控制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