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批许可到备案登记药企外贸几家欢喜几家愁

时间
2004-07-16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配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正式实施,获取进出口权的方式发生变更,诸如由审批向备案转变,个人也可申办进出口权限等。由此带来的外贸主体变化不可避免地牵动着作为国家外贸重要组成部分的医药保健品进出口企业以及上下游合作伙伴的敏感神经……

自营进出口制药企业:处变不惊

与记者期望的厂家会有悲喜交加的戏剧性反应不同,大多数制药企业对于新外贸法的出台并没有显示出太多的惊喜。有关人士介绍说,因为取得经营外贸权的门槛已经在2002年调低(注册资金的限定从50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人民币),对于有意开拓国际市场的生产企业来说,此前他们绝大部分已经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的权限;而对于进出口业务已经初具规模的制药企业来说,似乎颇有“任尔东西南北风”、处变不惊的风度。

石药集团外贸公司业务经理翟广伟认为,如同多年前医药经营权放开后医药市场由垄断走向竞争发展的趋势一样,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淘金者进入这一领域,今后外贸市场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翟广伟介绍说,从外贸采购看,国外客户采购医药产品少则十几种,多则几十种,如果依赖自身逐个品种采购,不但耗费时间,而且成本也会上升。而近些年涌现出的诸多中小外贸公司凭借灵活的经营策略以及对本土市场的熟悉,多品种、多地区采购,减少了贸易的物流环节,满足了国外客户的需求,客观上具有影响国外客户购买导向的作用;而一些以国外公司驻华办事处或贸易公司名义存在的外贸经营企业还具有“洋买办”的特征,他们对于医药企业的出口同样具有重要影响。

翟广伟认为,由于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个体外贸经营者仍然难以踏进广交会等大型外贸交易会的门槛。不过,自然人或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在加剧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必将促进医药行业整体出口的增长;同时还能提升我国医药生产企业的国际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

进口药品代理商:不会贸然进入

经营进口药品曾经因为专利和其他市场垄断优势,给很多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不过,以往这些代理企业大多没有直接与国外厂商交易,仍然是经由驻地“医保”进出口机构和其他医药外贸中介完成,等于需要额外为此付出经营成本。

曾经以独家代理法国罗纳普朗克的“培福新”而赚得盆满钵溢的山东先河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医药公司新药部),是一家经营进口药品的批发企业,因为政策面的限制,他们没有自营进出口权,代理经销的几个品种都是从山东医保进出口公司或者珠海、香港等医药进出口贸易企业购进的。对于新出台的《外贸法》,他们表示关注和欢迎。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进口药品代理经销,渠道越多自然赢利空间越小,这次外贸权限取消审批,等于在市场准入上放弃了不必要的门槛,我们会在适当的时候介入,自行进口药品。”据了解,不通过第三方直接进口全国总代理的国外药品,大致可以有1%的利润补偿空间。

不过,该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因为外贸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准(比如专业人士)和外贸主体资信度,加之国家对药品进口设置了必要的质量技术规范暨注册程序,进口药品要匹配“三证”,注册周期也较长,公司不会贸然进入,但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考虑相关操作。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明天的早餐在哪里?

近几年来,传统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贸公司一直是被逼着走向市场——国家今年1月降低出口退税率,且退税指标向生产企业倾斜;外贸经营权门槛一降再降……一系列伤筋动骨的改革,让原本有国家政策扶持和垄断性经营的外贸领域逐渐向完全竞争状态过渡。与委托进出口的厂家和商家不同,对于第三方的专业医药外贸企业,面对日渐增多的竞争对手和不断被蚕食的市场份额,他们的态度又如何呢?

深圳市康特新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为认为,其实,最近几年外贸门槛已经调低,这次也算不上“突变”。“其实,对我们来说,进出口权限不是关键,重要的是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价格有优势的品种。”因为公司外贸业务开始时间不长,张为强调了进口品种的重要性。对于出口,他认为,因为环境和成本的因素,中国和印度已经成为重要的原料药制造出口国,但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优势的品种并不多,所以众多的原料药生产厂家即便有出口权,也未必能寻求到所有的有效客户,而专事医药外贸的公司却有这方面的客户和资源,可以从中起到桥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医药进出口商业企业仍然有它生存的空间。

与深圳这家外贸公司不同,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刘秀凤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我们现在主要从事仪器设备的经营,虽然药品进出口份额不大,但进出口权限的放开对我们的业务还是会产生影响。就以我们协和医药集团为例,下属的协和制药厂曾经有若干品种经过我们公司牵线搭桥实现出口。但从去年开始,协和药厂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我们在增加了一个竞争对手的同时,少了一个客户,自然也少了这部分业务。”

“这次门槛的再次调低,竞争对手应当会增多,外贸人员也会有相应流动,但因为新进入外贸主体受到经验、资金、信誉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短时间之内这种竞争的影响可能看不太出来,但1年后应当会有相对明显的体现。专业外贸公司应当未雨绸缪、苦练内功。”

对上述观点,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有关人士也表示了赞同。他们认为,由于与新法匹配的细则尚未出台,所以即便进出口经营者主体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具体业务的影响也不会很快显现。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市场垄断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外贸企业在寻找突破口时,越来越多地将目光投到了实业化、贸工一体化上。

相关资料:

关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外贸法”共11章70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时期外贸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

据介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在扩大调整范围的同时,放宽了贸易限制,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个人也可依法从事外贸业务;新法加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对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978年之前,中国建立的是外贸经营与管理一体化、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管理体制,中央以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少数专业性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改革是在1984年以后才真正开始的,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外贸法”,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2001年7月颁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1日颁布《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目前,我国具备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有近12万家,对外贸易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在世界贸易排名中居第四位。与这些变化相对应,1994年制定的“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另外,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对外贸易制度、对外贸易管理等做出过承诺。为履行这些承诺,需要对原有“外贸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同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也需要通过修订“外贸法”,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以便正当地行使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新的“外贸法”顺应了这一要求。

友情提示:

配套措施尚未出台 个人做外贸仍需时日

从7月1日开始,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中国外贸领域也将从此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获取外贸经营资格由许可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备案制……

据介绍,为配合新法实施,商务部同时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新办法规定,意欲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只需填一张简单的登记表格、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等文件到备案登记机关,即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从而获取外贸经营资格。这种登记是一种自动的、为收集信息目的而进行的手续,不再是行政审批。

但专家指出,在获得经营资格后个人实际上无法真正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因为《备案登记办法》并没有对个人从事外贸活动中的资金要求、缴税和退税办理、出口报关、换汇等问题进行细化解决。可以说,个人真正经营外贸还必须等待相关配套措施和方案出台。

虽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曾向媒体透露,“至少有几十个相关的法规,正在按这些文件的轻重缓急紧锣密鼓地起草着”,但整个外贸法律体系的健全还需假以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