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新规出台应对非议期待新气象各方低调

时间
2004-12-06

在经历了5年的过渡发展和年内众多由药品招标引发的“事件”之后,不久前,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委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这一在当下热议纷纷的背景下出台的规定,无疑再次表明了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坚定态度。

《规定》公布几天后,北京市200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正式启动,全市1254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了此次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与此同时,北京市卫生局方面表示,从2005年起,以往每年两次的北京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将改为一次。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外,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参加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

也是在新规出台不久,重庆传来针对招标的“集体讨伐”之声——在全国医药卫生体制与药品集中招标专题研究会上,受邀协会、企业等代表悉数招标制度的种种弊端,新规在重庆遭遇“大雾”。

问题“催生”新规

作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迄今已进行了5年。然而,也是在这5年间,各种有关药品招标采购的争论从来就都不绝于耳——消费者并没有更多地感受到数次招标后药价降低的实惠;众多的医药企业由于承受着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有的品种停产,有些企业已濒于亏损边缘。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济生在今年5月25日北京举行的一次有关招标问题的会议上曾疾呼:药品招标主体不明确,招标费用过高,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有企业负责人指出,每次招标,投标企业都要准备繁琐的相关材料,说是为了审查资格,但实际上都流于形式。因为每次直接投标的生产企业及委托经营企业投标的都有几百家,每家准备招标的材料加在一起都有上百页、甚至几百页上千页。因此对招标机构而言,一次招标光纸质文件材料就得几万页甚至十几万页。如此多的材料让专家审阅,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实际上能够做到的仅仅是翻翻看看,起不到任何防范作用;而投标企业材料重复准备,则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

这位负责人抱怨说,产品中标后,企业按照配送要求送货上门,算是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到要货款时则又是一关,有些医院以各种借口、困难拖延支付。生产经营企业周转资金一般都比较紧张,给医院3个月付款期,医院应该是有了充裕的准备时间,但很多医院到期却仍不履行责任,医院拖欠货款成了普遍现象。即使状告到主管招标的行政部门,也还是要求企业与医院协商解决。由于投标企业已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货款压到医院,因此不敢得罪医院,只得小心翼翼地维护着自己的权利。如果起诉到法院,又遇到执行难,企业真是有苦说不出,进退两难。

而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现实的情况与“杜绝药品流通不正之风,抑制药价虚高”的初衷也尚有一定距离。如此看来,医药企业、医疗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买账”的药品招标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新规几大转变

那么,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新《规定》有了哪些改变呢?

——集中招标采购品种确定为80%。以往的相关文件提出,集中招标采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但《医保目录》中包括了精神、毒麻类药物,这些药品是不适于集中招标采购的。此外,一些价格低、用量小的药品,也不适于集中招标采购,所以新《规定》提出,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中药饮片除外)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这样基本包括了临床常用的用量最大的200多种药品。”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人说,“另外,价格低廉、采购数量少、临床不易滥用的药品是否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力求各地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强调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为了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此次提出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这也与不久前新调整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只公布药品剂型的做法相衔接。

——明确采购数量。新《规定》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考虑到医院不是药品的最终消费者这一特点,因此特别提出,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这样做使企业不会“中标就死”,也注重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60天之内必须回款。以往的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回款的时限,此次新《标准》明确提出,地(市)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对于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明确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书费、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各方低调回应

对于新出台的规定,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反应是一致的“低调”。在记者采访的多家医药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表示,“现在这个问题没什么好说的”。而北京某三甲医院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剂科主任则指出,较之旧办法,新规定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做了调整,更加注重了对企业利益的关注,但是,要根除现在的问题,恐怕还应该是从体制上着手。而更多的事情,由于现在政策刚刚出台,也不便做过多评价。

尽管对此次力排众议后出台的新规让很多企业感到“失望”,但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还是参加了2005年度的药品招标,该公司副总经理牛正乾解释说,这一次是丰科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参与招标,作为一个大型药品批发企业,他们想亲身感受一下整个招标的过程。而为此次丰科城“尝试性”竞标作注解的是,在他们经营的8000余种产品中,参与招标的药品仅为70多种,比例不足1%。

牛振乾坦言,自己对新《规定》中的个别条款还是有看法,比如说“60天限定医院回款”,由于只有规定而没有相应的违约处罚和强制执行的力度,企业的追款恐怕还是会很困难。

不同于丰科城的尝试之举,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历次的招标活动,公司方面负责人显然在此问题上表现得很谨慎,只是告诉记者,新规的影响现在还看不出来,所以不便发表评论。

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区经理蔡发军在同记者谈到新出台的《规定》时认为,尽管新规定对于企业的利益有所注重,但是,与企业利益更为紧密联系的几点还都未涉及,比如说,评标专家组的设定以药剂科专家和药学家居多,临床专家比例不够,这样的结构组成对于药品的遴选和群众的用药都十分不利。再比如,企业产品覆盖率在产品最终的评分中应该记入考量,这样对企业也比较公平。对于企业一直以来都非议较大的招标费用问题,蔡经理说,新《规定》中增设的“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60天之内必须回款”和“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等规定是他们非常欢迎的,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和企业负担。

与此同时,对于频遭医药业内“侧目”的招标中介机构,新《规定》明确指出:“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书费、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并专门出台了相关的作价办法。对此,蔡发军特别向记者指出,实际上招标早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理想的竞争手段而引入到各行各业,招标过程中中介机构的介入是必须的,以第三方出现的中介机构对于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开功不可没,企业需要节省的是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但真正规范的中介费用不应该在节省的范围之内,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招标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制度的建立、运作还没有达到药品招标所需要的水平,所以说改革招标制度、加强监管、完善法规才是当务之急。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曾就药品招标问题在本报发表署名文章,分析指出现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八大弊端;她同时应邀参加了前不久在重庆举行的药品集中招标专题研究会,她告诉记者,作为对前一阶段社会各界意见的考虑和这5年来经验的总结,新规定的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确实对招标本身的做法有所改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是国家从政府层面对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进一步重申。但是,这个目前已经完全成型的方案“改良”的意义似乎更大一些,对于其本身存在的不合理性未能进行有效解决。而随着全球医药行业的发展与进步,招标的问题从医药分业的更高层面上考虑应该是更积极有效的途径。她指出,只有打破垄断,实施医药分业,改变医院垄断药品采购的局面,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才能从体制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

记者试图采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得到的回复是:由于新《规定》属于联合发文,相关情况由“打头的”部委负责解释。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规定》出台前,相关部委曾多次召开包括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座谈会,常务副部长高强也曾亲自主持。达成的共识是在目前没有更好的规范办法的情况下,药品招标还是必须要继续做,不能停下来。尽管行业协会对招标意见较大,频频喊停,但是由于他们目前也不能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所以药品招标还是要坚持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就是要整顿规范,在运行的过程中继续探索。